因此,一方面中方應加強與美國的外交以及國際司法合作。餘振東案就是這一途徑的成果。餘在2001年11月出逃到美國後,中國公安部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出紅色通緝令,同時,請求美方就此案向中方提供刑事司法協助,再經過中、美、加、港三國四方警方和外交部門的共同努力,餘振東最終被遣返回國。如今,美中之間有每年一次的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會晤機制,但遠遠不夠。中國應援引餘案,更多地採用類似途徑。在這方面,中國也有籌碼。美方重視反洗錢,中國可以在反洗錢方面更多地合作做為條件,展開追逃方面的合作。
另一方面,中國應把與美國簽訂引渡條例作為目標,加大推進力度。在美國追捕貪官,有兩大症結,一是美方對中國的司法公正、人權保障有異議或成見。一些貪官也利用這一點,以“中國沒有公正審判”,“回國後可能遭受政治迫害”為由為己辯護。二是死刑條款。一些西方國家拒絕向仍保留死刑的中國遣返嫌犯。羈留加拿大的賴昌星就是利用這一點,“賴”了多年。
應該承認,中國法制還不完備,司法公正有待進步。最近主管政法的周永康案暴露出來的“無法無天”令人震驚。但另一方面,建立法制國家也是中國的目標。隨著反腐鬥爭的深入,中國應把建立法制的進步,展現給世界看。在死刑、贓款分成等問題上,中國也應持靈活態度。其實,在餘振東、賴昌星案中,中國已經展現了某種靈活性。
而從美方角度, 美國應該意識到,其作為法制國家,如果成為貪官逍遙法外之地,豈不是對法制的最大嘲弄?因此,應放下身段,尋求與中方在反貪領域更密切的合作,不再讓美國成為外逃貪官的樂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