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事訪問或上合組織會議之後發表的聯合宣言、聲明或公報常常被詬病為純粹的政治文件。不過,它們在上合組織框架下的規範性功能卻相當明顯。盡管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說它們並不具備約束性,但它們為各方制定了國家間關系的總體原則。這些文件所使用的語言與聯合國大會在冷戰期間所通過的決議和宣言有極大的相似性。例如,它們強調每個國家自由選擇內部秩序的權利,禁止和譴責霸權主義,並宣稱幹涉內政是不能接受的。
當然,上面所羅列的許多特征或許也可以歸因於中亞地區的獨有特性。但是,上合組織範疇內的法律運用卻與中國在各種聯合國論壇上所宣稱的立場驚人一致:國際法的制定應當本著國家實踐,並使之得到闡明、而非發展;與此同時,獲得通過的文件不應作出事無巨細的詳盡規定,而應留出空間供今後的國家實踐予以充實。按照這種說法,“法律”在某個給定時間點的含義絕不會是清晰的,而是取決於政治上不斷的討價還價。
這種連續發展的模式是建立在一種成員國模糊的反複重申的共識的基礎上的。事實上,像這樣的定期重申對於防止上合組織逐漸變得可有可無來說似乎是必不可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