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14日電/通州區永順鎮前上坡村村委會主任高某,利用負責本村拆遷工作的職務便利,以需要交納10萬元才能獲取拆遷協議為由向俞某索取10萬元。近日,通州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審判處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
49歲的高某曾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經審理查明,高某在擔任通州區永順鎮前上坡村村民委員會主任期間,利用在萬福舊村改造項目的拆遷過程中負責本村拆遷工作的職務便利,以需要交納10萬元才能獲取拆遷協議為由,於2014年7月14日向俞某索取人民幣10萬元。去年2月9日,高某被抓獲,贓款已全部扣押。
高某當庭表示認罪,其辯護人請求對高某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法院認為,高某身為村民委員會主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高某當庭認罪、悔罪,全部贓款已退繳,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本案具體情節,對高某不宜適用緩刑。最終,法院一審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扣押在案的贓款十萬元予以沒收。
(來源:北京晨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