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15日電/考試作弊,是不誠信的投機行為,直接破壞了國家考試升學、選材的公平公正,這樣的行為輕則違紀、違法,重則構成刑事犯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官特意強調,組織考試作弊是犯罪,代替他人參加國家考試也構成犯罪。據統計,2016年至今,北京全市法院已審結30餘起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案,主要集中在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全國成人高考、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等類型考試,替考人均被以代替考試罪處以了四個月至一個月不等的拘役,並處了罰金。
法官解釋,構成考試作弊罪的必須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