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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中華司法研究會理事馬恩國(中評社 黃博寧攝) |
中評社香港11月9日電(記者 黃博寧)全國人大7日出台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除了對何謂“有效宣誓”作出解釋,也規定“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中華司法研究會理事馬恩國接受中評社採訪時表示,這一條對宣誓過後相關公職人員的行為進行約束,如有違反,也可取消公職。
馬恩國大律師表示,如有議員在宣誓之後,在臉書或其他地方有“播獨”言行,依照這一條即是“從事違反誓言行為”,需要追究“法律責任”。具體說來,法官可依據其行為反過來推定其宣誓無效,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21條a款,已經就任的必須離任,即喪失議員資格。而不用通過《基本法》79條或《立法會條例》第39條的相關規定。
《基本法》79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以及“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立法會條例》39條規定,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所犯的任何罪行,並就該罪行被判處為期超逾3個月,定罪起計5年內不能擔任議員。
如果根據《基本法》第79條,以“違反誓言”而取消“播獨”者的議員資格,需要用刑事罪行成功檢控該議員,要在立法會動議彈劾,更要經過2/3多數出席的立法會議員同意,才能通過令到港讀議員被成功彈劾。而依據現有立法會人員構成,達到2/3多數的機會甚微,甚至“難於政改”。
馬恩國大律師認為,若根據全國人大對《基本法》104條的解釋,根本就不需要動用《基本法》第79條,立即就可以向法庭申請,判決港獨議員不真誠宣誓,立即依法取消議員資格。因此,他形容釋法是“快準狠,寸步不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