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30日電/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的特別費案,台北地檢署表示已經在昨天送出三十八頁的上訴理由書給台北地方法院。對於台北地院在一審判決中,認為“首長特別費”性質屬於實質補貼,檢方表示無法認同,並提出十二點理由加以反駁,認為台北地院在判決中對特別費性質、內涵、用途所做的論述,前後矛盾,違反論理和經驗法則。
至於證人吳麗洳的偵查筆錄,被台北地院認為是斷章取義、沒有證據能力,檢方認為這是屬於審判者的主觀看法,“失之速斷”。理由書中指出,吳麗洳的職務是出納,並非會計,她的證詞和待證事實沒有關連性,因此吳麗洳的證詞的真意如何,根本不應該影響判決結果,不過,台北地院竟然以這個作為判決馬英九無罪的理由之一,明顯以不相關的證據作為斷案基礎,判決違背法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