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31日電/馬英九特別費案判決無罪,台北地檢署昨天公布厚達卅八頁、兩萬多字的上訴理由書,指台北地院不僅調查程序未完備,判決更違背法令。
另外,台北市議員顏聖冠認為馬還涉及侵占公有財物罪、圖利罪,昨天到台北地檢署按鈴告發,並補提馬特別費案的相關證據,希望檢察官一併查明偵辦。
聯合報報道,檢方的上訴理由指出,法官援引歷史學者林天蔚解釋宋代“公使錢”是首長實質補貼的說法,“只敘述林天蔚的見解,並未舉出任何文獻,也未經過調查程序,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台北地院認為馬英九不見得知道特別費是公款屬性,檢方說,特別費編列在市府秘書處的單位預算書上,馬英九翻閱即知,也可以上網搜尋法規資料,即可知道特別費是公款。
針對台北地院判決本案無罪的理由之一,認為檢察官未明確定義“公款”;檢方指出,“公款”不是偵查檢察官或公訴檢察官創設的名詞,凡是政府的經費預算就公款,“何須定義?”
至於引發爭議的證人筆錄,上訴書指出,證人吳麗洳是出納,並非會計,所以吳麗洳證詞真意為何,不應該影響判決結果,但台北地院卻將此作為無罪判決的理由,也失之主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