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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是兩岸民眾的共同心願。 |
中評社訊╱題:兩岸和平研究:路徑與架構 作者:黃嘉樹(北京),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博導
作者提出三種不同的和平境界:單純的“沒有戰爭”為低度和平或暫時和平;由和約保障的正式和解為中度和平或較穩定和平;而消除了敵意則是高度和平或永久和平。依此觀點分析台海兩岸關係的四項特點:低度和平,多方博弈導致的力量均勢,和平升級困難及其原因,政經、官民的落差。然後就如何建構兩岸和平發展的穩定架構的問題闡釋個人的理解、探討問題的癥結、提出解決的思路。
“和平”範疇的內涵
(一)和平的定義
學者在界定“和平”的涵義時,最普遍的做法是把和平視為戰爭的對立物或反現象。如《現代漢語詞典》指和平為“沒有戰爭的狀態”<1>日籍美國學者入江昭也認為:“和平是沒有戰爭的狀態”<2>。除了這個主要定義外,還有多種關於和平的說法,如《辭源》就列舉出“和平”有禮樂和順、心平氣和、和解、合約等方面的涵義<3>。
儘管眾說紛紜,但多數人在討論和平問題時,還是形成了一個默契的、也是公認的使用和平的範疇或概念的限度,這個“限度”有三個要點:
一,和平是指人類群體之間的一種關係狀態。至於有人把個人的心平氣和或人類與自然的和諧相處等等都列入和平的定義,皆屬於延伸的解說,並非學界討論和平問題時所共同認知的本意。從這個角度論,和平不是一種天然的存在,而是人為建構的一種秩序或狀態。
二,上文所稱“人類群體”並非全無關係之人類群體,假設甲乙兩群體根本不知道對方的存在,或者即使知道也只是雞犬之聲相聞、老死不相往來,雙方根本不存在利益衝突,那麼這兩個群體自然不存在發生戰爭的危險,這或許可稱為是“自然和平”,但這種“自然和平”並不是學界所關注的和平。“和平”是“戰爭”的孿生兄弟,凡是和平話題被熱絡關注的地域,必定是存在著戰爭可能性的地域;如果兩個國家非常友好,自然就不存在所謂“和平”問題;同理,在一個國家內部,除非是要發生內戰,否則也沒有人會去討論兩個地區之間的和平問題。“和平觀念是戰爭活動的產物,儘管它是一種對戰爭現象的否定性的認識……有意識的和平觀念是人類社會產生戰爭之後,並且是在戰爭活動發展到一定階段後才開始出現的”<4>。所以,和平不僅是指一般人類群體之間的“沒有戰爭”,更是指存在著利益衝突乃至敵對關係的不同人類群體之間的一種關係狀態,即可能發生戰爭但卻 “沒有戰爭”。
三,和平範疇最本質的內容是“沒有戰爭”,但如何確定“沒有”的標準,不同的學者給出的回答也是不同的。如按照王同億主編《英語辭海》中的釋義:“沒有敵意和戰爭,爭議雙方的正式和解,尤指和約”,這個“沒有”涵蓋的範圍就很大,不僅要“沒有戰爭”,而且要“沒有敵意”;相應地不僅要有“正式和解”,而且要有“和約”。但是,絕大多數學者在討論和平問題時,只是在現實的意義上去理解和平,即只要沒發生現實的武力衝突就是沒有戰爭;至於是否存在敵意、是否有和約,並不影響和平的存在。入江昭指出:在十九世紀,人們普遍認為戰爭是國家興盛的必由之路,各國有的準備通過戰爭來壯大自己,有的至少要保證在他國對本國使用武力時本國有足夠的自衛能力。在當時的觀念中,“由於兩個以上的國家存在,就經常存在戰爭的可能性,要說和平,也不過是一段時期沒有戰爭的狀態”<5>。“在現實當中,即使在沒有發動戰爭的時候,在國家領導人和民眾心中依然存在著戰爭”<6>。
這裏討論的問題實際上是和平的程度問題,和平是有多樣性的,諸如暫時和平、永久和平、積極和平、消極和平、綏靖和平、冷和平……等多種提法,就反映出和平的多樣性。以上文的例子論,單純的“沒有戰爭”可以視為低度和平或暫時和平,由和約保證的正式和解可以視為是中度和平或較穩定和平,而消除了敵意則可以視為是高度和平或永久和平。
(二)達致和平的路徑
1,由力量保障的和平屬於低度和平。從歷史經驗看,多數的和平不是當事雙方的和平意願所造成,而是力量對比的結果。由力量保障的和平最基本的形態即“均勢”,俾斯麥認為相互競爭的國家之間形成力量均勢,即力量的相對平衡才是和平的根基。美蘇在冷戰時期形成相對和平的對峙局面,主要原因就在於雙方形成了在核武上的均勢,即“恐怖平衡”。在這個認知中,存在利益糾葛乃至尖銳的矛盾衝突並不必然導致戰爭,關鍵看力量對比;只要力量均衡,即使有關國家有極其強烈的用武的意願,也因為實力未逮而不能使用武力。
均勢是內在的力量對比,其外在的表現方式即相互威懾。對抗中的雙方各通過各自的方式,有意讓對方瞭解己方的軍事準備,使對方知難而退,不敢過度衝撞己方底線,從而達到既保護己方核心利益又可避免陷入實際戰爭的目的。
由於軍事力量對比經常發生變化,而且彼此以對方的軍事力量為假想敵,因而單純由力量均勢達致的和平是不穩定也是不可靠的,筆者稱其為低度和平。在這個境界,現實的戰爭雖然沒有,但“心中的戰爭”始終存在。
2,由協議(和約)保障的和平屬於中度和平。很多對和平的釋義都直接把和平同和約或軍事互信協議之類聯繫表述,如《辭源》解釋和平除了指“沒有戰爭”外,還有和解、和約等方面的涵義<7>。王同億《英語辭海》對“Peace(和平)”一詞的第五條釋義為“終止敵對行為或停止戰爭的條約或協議,爭議雙方的正式和解,尤指和約”。“在任何美國辭典中,和平的定義是沒有戰爭和衝突……亦指鬥爭雙方停止繼續作戰的一種協議……後一種解釋等於說和平一詞有時與和約同義”<8>。“戰爭是由於國際秩序的崩潰而發生的”,“和平就是國際秩序的穩定化”<9>。和約能否簽訂未必取決於雙方力量是否均衡,因為有時戰爭中很強勢的一方也能與很弱勢的一方簽訂和約。和約通常是力量對決後的結果,它是把雙方都願意妥協避戰的意願文本化、制度化。正因為和約對和平的保障是制度化的保障,它比力量均衡更為可靠,所以筆者稱其為中度和平。到了這一步,現實的戰爭固然沒有,“心中的戰爭”也有所弱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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