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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初狀態視角下的兩岸關係走向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2-21 11:49:53  


 
  羅爾斯原初狀態(the original position)的提出及其意義

  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提出了兩個正義原則來構建他的社會正義理論。他說,“我的目標是要確立一種正義論,以作為一種可行的選擇對象,來替換那些長期支配著我們的哲學傳統的理論”(注6)。兩個正義原則,簡單的說即平等的自由原則、機會的平等與差別原則。而原初狀態的提出正是為了證明羅爾斯的這兩個正義原則。在原初狀態中排除掉一些偶然的、任意的影響人們做出選擇的因素,以使人們達成的任何結果都是公平的。在原初狀態中每個人都是平等的,擁有的資訊是對等的。在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後,每個人平等的擁有相關的必要的資訊,從而保證原初狀態中的個體能夠達到一致的同意。羅爾斯列出一個的清單,稱為基本善,是促使人們做出選擇的動機,然後又通過一系列的論證,得出在原初狀態中的個人必然會選擇他的兩個正義原則,從而證明他的原則是最合理的、最佳的。

  通過原初狀態的使用,羅爾斯恢復了契約論在政治哲學中的應有地位。但“羅爾斯不僅僅恢復了契約論,而是提出了一種新契約論:這種契約論本質上是假設的和非歷史的,也就是說,契約不是一個經驗事實,訂立契約也不是一種真實的歷史過程,契約論實際上表達了人類理性對國家起源及其合法性的審慎思考,表達了一種合理的政治推理;這種新契約論的核心是程式正義的觀念,而按照純粹程式正義的觀念,我們在正義程式中選擇的任何原則都是正義的。”(注7)原初狀態就是純粹的程式正義。

  現實生活中的決策法則是多數決定,而在原初狀態中則必須是一致同意;同時這種一致同意賦予每一位當事人以否決權,這樣訂立的契約才具有最強的合法性。現實中,兩岸統一作為一種方案,其合理性、合法性關鍵在於要得到廣大台灣人的同意,尤其是台灣中低收入人群的同意。而在作為純粹程式正義的原初狀態中,兩岸統一的合法性在於全體台灣人的一致選擇,當然在其中無論台灣人選擇什麼方案,我們都認為這種方案具有合法性,並且對所有台灣人來說都是正義的。本文以契約論的方式客觀地論證全體台灣人對統一方案的一致選擇與同意,統一對台灣人具有合法性,對台灣人是正義的,是台灣人最佳與必然的選擇。

  台灣人的原初狀態的設定

  (一)界定台灣人做選擇所處的原初狀態

  在台灣的政治現實中,一個人對兩岸問題最終解決方式的看法,往往受到其所在的族群、黨派、階層等一系列外在因素的影響,我們統稱為“意識形態因素”,而很難做出客觀的,依據主體理性的選擇。如民進黨人幾乎全部都傾向於獨立,國民黨的絕大部分則認同一中原則,傾向於終極統一。台灣社會整體上被撕裂為藍綠兩大陣營,兩大陣營之間幾乎有著完全對立的意識形態。

  以上這些意識形態因素,嚴重影響了台灣人做出客觀、理性、獨立的判斷。所以本文才以形而上的方式,虛擬出一個合理的、理想的原初狀態,我們稱之為“台灣人在其中做選擇的原初狀態”,以便台灣人做出合理的,符合個人及整個台灣社會的最好的價值判斷。經過一些技術上的設置,將保證台灣人是純粹的、平等的、理性意義上的人,而不是政治動物。接下來本文將具體地設置原初狀態,基本原則是保留基本事實,排除特殊事實。

  (二)台灣人原初狀態設置

  (1)選擇主體,指在台灣地區生活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台灣人,擁有正常人所擁有的科學知識及判斷能力。

  (2)在原初狀態中需排除掉的干擾因素如下:

  A、個體的黨派屬性:如國民黨、民進黨、親民黨、台聯黨等。

  B、個體的族群屬性:台灣本省人、外省人。

  C、個體的階層屬性:資產階級、中產階級、工農等。

  D、個體的其他社會屬性:社會地位、個人財富、社會關係等。

  (3)保留的一些基本事實和資訊:總體而言,除了需要排除的資訊外,其他的所有資訊均保留,即保留兩岸關係發展史上雙方及各自的所有事實。具體而言,內容如下:

  A、個體台灣人的屬性:自由、平等、合理、理性的台灣人。

  所謂自由,指的是做選擇時,台灣人不受外在因素和客觀環境的制約,而是根據自身理性及利益的需求。所謂平等,指的是人們在選擇時享受的資訊與限制是同等的,人們的地位、知識水準是一致的,沒有差異。所謂合理,指的是人們有追求自己合理利益的權利。所謂理性,指的是人們在做選擇時受理性法則的制約,選擇的結果經過理性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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