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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資料,南海漁業幾乎佔亞洲總捕魚量的四分之一。 |
中評社╱題:南海漁業資源共同開發大有可為 作者:宋傑、周欣超(上海),本刊特約撰述
近日,中菲南海黃岩島爭端成為世人關注焦點。南海問題,不僅涉及中國主權,更與海洋漁業權益息息相關。鑒於兩岸在南海漁業資源開發上的共同呼聲,以及對南海漁業資源保護的深切關注,上海交通大學海洋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中國海洋法學評論》主辦的2012“南海漁業資源養護與開發”研討會,於2012年5月4日至6日在上海交通大學舉行。來自台灣海峽兩岸及香港的海洋學者、專家和漁業界人士及相關部門人士出席了今次研討會。
研討會由《中國海洋法學評論》主編、上海交通大學凱原特聘教授傅崐成主持;上海交大副校長鄭成良教授在會議開幕時發表致辭。此次研討會的議題包括:第一,南海漁業資源利用現狀與開發對策;第二,南海漁業資源聯合開發和中外雙邊捕魚協定草案構想;第三,兩岸合作設立南海漁業資源開發公司規劃;第四,兩岸合作設立海外遠洋漁業公司規劃;第五,海外漁民被查扣案件法律保障機制的建構。
邁向深海:重點開發大洋性漁業資源
中國水產科學研究所南海水產研究所的邱永松研究員作了題為“南海大洋性漁業資源開發利用對策建議”的報告。報告分析了南海大洋性漁業資源及其利用狀況和開發、利用南海大洋性漁業資源的重要性,並對南海大洋性漁業資源的利用提出對策建議。
在主要考察了鳶烏賊和金槍魚兩種南海大洋性漁業資源的基礎上,邱永松研究員指出,南海鳶烏賊資源目前還處於輕度利用狀態,具有開發潛力;而南海金槍魚資源儘管為中國台灣地區和越南的漁船所利用,但是如果中國大陸漁船通過燈光罩網技術以及利用鳶烏賊與金槍魚的食物鏈關係仍然具有開發金槍魚資源的潛力。
他認為,利用南海大洋性漁業資源的重要性在於:第一,緩解或部分轉移近海捕撈壓力。第二,建立歷史漁獲記錄。如果南海大洋性漁業資源未來實行共同開發與管理,中國大陸地區就可改變目前歷史漁獲量為零的局面而爭取談判的有利地位。第三,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漁業開發可以成為中國對南海諸島擁有主權以及對周邊海域主張歷史性權利的重要依據。為此,邱永松提出了一系列發展外海漁業資源的對策及建議:國家應重點發展與鼓勵大型燈光罩網漁船的改建、調整漁業管理措施、建設外海漁業安全保障設施以及開展大洋性漁業資源利用的關鍵技術研發。
作為回應,台灣業界代表陳柱龍先生與雷祖綱先生從實務出發,認為燈光罩網技術不是規模化開發金槍魚資源的有效手段,而應該採用延繩釣技術。大陸所具有的鮪魚延繩釣技術若能與台灣聯手,將會重拾中國人在這一水域的壟斷地位。業界代表同時提出了一項配套設施的完善計劃,其中包括建設漁獲集散港口以支持漁業資源的市場開拓。
台灣中山大學海洋事務研究所的張水鍇副教授就漁業資源開發與資源保護及配額的關係問題指出:金槍魚作為高度洄游魚種,對其捕撈必然會受到國際組織的配額限制以及海洋生物保護團體的干預,因而爭取配額的前提是建立可靠的漁獲資料。
上海海洋大學海洋學院許柳雄教授強調,大陸沒有金槍魚開發的歷史記錄,需通過各種方式爭取南海資源,這樣可以與印度洋漁場結合形成一個魚類產品生產與加工的常年漁場。
台灣中央研究院宋燕輝研究員認為,中國在南海問題上的權利主張與漁業資源的份額分配,若僅是單方的解釋而未有客觀資料的支持,將是不足信的。進而,上海海洋大學的戴小傑教授、褚曉琳博士也表達了對資料統計問題的關切。戴小傑教授指出,現今所採用的月報、月日誌、科學觀測員計畫、船舶監測系統、漁獲物CPS系統等一系列監控方式,將來也應該適用於金槍魚的監測。
上海交通大學的鄭志華博士結合海洋維權提出南海漁業資源開發的新框架:將越南等國超出的漁獲量問題提交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討論;同時主動調查IUU漁業(指非法、不報告、無管制的捕撈行為),以截斷其銷售管道。不過,農業部南海區漁港監督管理局郭錦富副局長認為這一框架回避了越南在南海漁業活動的政治性考量,沒有做到“對症下藥”。宋燕輝研究員試圖從更高級別的政府間合作來尋求問題的解決:第一,考慮在南海建立由中國主導的區域性漁業保衛管理體制;第二,在WCPFC架構下,大陸和台灣合作建立衍生委員會,將越南等國納入其中,主導黃鰭金槍魚和鳶烏賊資源的開發。
雙邊協定:漁業資源聯合開發
上海交通大學的鄭志華博士發表題為“訂立雙邊漁業協定須考量的諸因素”報告,並針對近期中、菲兩國的南海爭端提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政府南海漁業協定(學者建議稿)》。儘管具有過渡性質的漁業協定並不能替代專屬經濟區的制度安排,但是建立在兩國主張的重疊區域之上的漁業協定,仍然被賦予了保護海洋環境生態以及維護公正、安定、和諧的區域漁業秩序的雙重目標。為此,鄭志華博士建議漁業協定應從如下方面進行考量:第一,背景問題,通過制定一個雙邊的漁業協定試圖達到的政策效果;第二,結構與形式,例如漁業協定與未來海域劃界的關係是否獲得了在先的制度解決;第三,原則與方法,將傳統捕魚權設定為協議制定的原則之一,其意義在於妥善處理漁區劃界與漁民生產生活的現實矛盾,而這已在中日、中韓漁業協議的框架下有所反映。第四、合作機制,漁業協定的運行與管理機制包括聯合漁業委員會的定位(鬆散型、緊密有效型)與執行力等。
鄭志華博士設想的“中菲暫定措施水域”為北緯16度以南、北緯8度以北、東經115度以東的區域,上述水域既是中國主張的歷史性水域又是中國與兩國重疊的專屬經濟區。在暫定措施水域內,締約各方將在制定作業漁船數量、目標魚種可捕量總額及配額、禁止捕撈區域及禁漁期的基礎上履行如下關鍵性義務:締約各方不應直接對締約另一方國民及漁船採取管理或其他措施;必要時,締約雙方授權機關可相互配合進行聯合監督檢查;締約各方應為獲得許可證進入暫定措施水域的締約另一方漁船提供便利。
作為回應,郭錦富副局長認為,南海漁業資源的共同開發,相比礦產資源開發,更具可能性,但這並不意味著選擇哪一區域、哪一國家是無需斟酌的。例如,在北部灣,中國最大的競爭對手是越南,但越南已經沒有與中國進一步合作的意願了。因而,報告所提供的區域範圍以及選擇物件都應作進一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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