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兩岸行政執法上的默契
大陸領導人曾說過兩岸統一後允許台灣保留自己的軍隊,但在統一前台灣當局是否具有“國防權”(哪怕這裡的“國”是指整個中國)在法理上仍有可議之處。而維護海權最堅實的後盾與手段就是軍事力量與行動,兩岸若能在軍事上進行合作,對爭端對象國將是巨大的威懾。不過,據台灣有關政治人物透露,馬英九當局在維護海洋主權上所謂“不與大陸合作”主要恰是指“不與大陸在軍事上聯手”。[28]事實上,台灣當局過去曾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南沙、西沙保衛戰中給予過默契式幫助,今後兩岸仍然可以繼續軍事上的默契。值得重視的是,近年來兩岸都在海洋維權上加重行政執法份量,今後兩岸可以以行政執法的方式進行實質的戰力合作。此外,就行政區劃而言,東海、南海海域在兩岸分別隸屬福建、海南、高雄、宜蘭等地方政府。由兩岸行政部門尤其是地方行政部門進行海事行政合作,在法理上更易避開敏感的主權問題。當然,從法律角度看,兩岸在海域管轄權衝突、領海基線劃定等方面尚存在大量需要協調的地方,[29]這需要兩岸海洋主管部門乃至更高層進行商談。至於兩岸是否有必要簽訂類似ECFA的MCFA,以更有力地維護中國海洋權益,則有待進一步論證。[30]
總之,目前兩岸在合作維護海洋權利上存在一些法理難點,這些難點的存在,影響、削弱了兩岸共同捍衛中國領土主權的力道,這需要兩岸從維護中華民族整體利益的高度出發,進行相關政治對話,共同商議解決之策。當然,法理世界本質上是理想主義世界,在海洋維權上也不應過於誇大其作用,不過隨著人類社會發展,“文明的進步可以被看作是從武力到外交、從外交到法律的運動”。[31]善於利用法理工具,往往可以在爭取道義支持以及獲得實際利益上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這值得兩岸中國人重視。
注釋
[1]“南沙集團”源自2009年7月2日馬來西亞《吉隆玻安全評論》文章,鼓吹東南亞國家聯合起來在南沙問題對抗中國,參見方輝:“‘南沙集團’不可能成型”,香港《文匯報》,2009年7月14日,A22版。“卡拉特”是美國每年與東南亞6國(菲律賓、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尼)舉行聯合軍事演習的名稱。
[2]“思想者論壇:兩岸海洋事務合作前景”,香港《中國評論》2012年10月號,第67頁。
[3]Jane's Defence Weekly, July 17, 1993:32.
[4]馮梁、王維、周亦民:“兩岸南海政策:歷史分析與合作基礎”,《世界經濟與政治論壇》2010年第4期。
[5]李明傑著:《台灣地區海洋問題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216-217頁。
[6]“中華民國外交部”官網。
[7]“南海問題楊永明稱兩岸不咨商合作”,香港“中國評論通訊社”2011年7月17日台北電。
[8]“馬:釣島主權不會讓步,兩岸不能聯手保釣”,香港“中國評論通訊社”2013年2月19日台北電。
[9]資料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國台辦官網。
[10]國台辦官網,2012年4月25日。
[11]魏靜芬著:《海洋法》,台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352頁。
[12]馮梁、王維、周亦民:“兩岸南海政策:歷史分析與合作基礎”,《世界經濟與政治論壇》2010年第4期。
[13]“將‘九二共識’的效益極大化”,台灣《新生報》2012年10月31日社論。
[14]鄧小平:“中國大陸和台灣和平統一的設想”,《鄧小平文選》,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0頁。
[15]黃嘉樹:“和平發展階段兩岸處理政治關係的矛盾與難點”,載於《兩岸關係的發展與創新會議論文集》,香港,2013年6月。
[16]大陸的憲法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2005年《反分裂國家法》的提法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方面的“中華民國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及整套“中央政府機構”在台北,易使“一個中華民國,兩個地區”的政策從邏輯被理解為台北是中央政府。
[17]參見[英]詹寧斯·瓦茨修訂《奧本海國際法》,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年版,第163-164頁。
[18]李秘:“兩岸南海合作:性質、路徑和空間”,載於上海市台灣研究會、上海市日本學會、上海國際戰略問題研究會編:《兩岸海洋合作前景研究會論文集》,上海,2013年6月,第102、103頁。
[19]台灣學者孫國祥觀點。“思想者論壇:兩岸海洋事務合作前景”,香港《中國評論》2012年10月號,第73頁。
[20]台灣學者張亞中觀點。他認為兩岸可以“政治默契、民事互助、經濟合作”方式開展海洋合作。“思想者論壇:兩岸海洋事務合作前景”,香港《中國評論》2012年10月號,第76頁。
[21]“釣魚台問題,台灣展現理性務實”,香港“中國評論新聞社”2012年9月18日台北電。
[22]王偉男:“論兩岸在釣魚島問題上的合作”,《台灣研究》2013年第1期。
[23]轉引自倪永傑:“馬英九東海、南海政策及兩岸合作前景”,載於《兩岸海洋合作前景研究會論文集》,上海,2013年6月,第71頁。
[24]王建民:“海峽兩岸南海政策主張與合作問題探討”,香港《中國評論》2012年8月號。
[25]參見蘇曉宏:“大國為什麼不喜歡國際司法”,《法學》2003年第11期。
[26]近年來不少大陸學者主張中國應以國際司法途徑解決東海爭端。可參見姚瑩:“解決中日東海爭端的司法路徑探析”,《當代法學》2011年第3期;王玫黎、宋秋嬋:“論新形勢下釣魚島爭端的解決策略——以法律手段為視角”,《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11年8月號;管建強:“論中日東海劃界、領土爭端解決的法律方法”,《學術界》2010年第5期。
[27]例如,日本有些學者和政府官員曾拿出一些所謂“史料”,聲稱新中國建立後有關報紙文章、出版的世界地圖以及相關官方講話都曾表示過“尖閣列島”屬於日本。這些論據似是而非,嚴格從法律角度看難以立論,卻被日本方面拿來指責中國違反國際法的“禁止反言”原則。
[28]“思想者論壇:兩岸能否在南海東海攜手合作”,香港《中國評論》2012年11月號,第77頁。
[29]有關兩岸海域管轄衝突協調問題,可參見吳慧、商韜:“兩岸合作維護海洋權益研究”,載于周志懷主編《海峽兩岸持續合作的動力與機制》,北京,九州出版社,2012年版,第462-465頁。
[30]有學者表示大陸的國家海洋局曾向台灣方面提出簽訂兩岸“海洋合作框架協定”(Maritim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思想者論壇:兩岸海洋事務合作前景”,香港《中國評論》2012年10月號,第76頁。近年來兩岸學者也紛紛呼籲兩岸簽訂MCFA。
[31] Louis Henkin, How Nations Behave: Law and Foreign Police (2nded),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9, P.1.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3年11月號,總第19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