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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政治體系:兩岸政治定位的新範式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11-25 15:42:36


圖:從體系的觀點對政治過程的圖解
 
  (三)政治體系的運作過程

  按照阿爾蒙德的定義,政治體系可以簡化為其就是公共政策或公共產品的產出過程。系統理論通常把體系與其環境的相互作用分成三個階段:輸入、轉換和輸出。相較於伊斯頓的系統理論,阿爾蒙德的系統圖層似乎顯得更為完善和可取。

  [圖:從體系的觀點對政治過程的圖解]
  [來源:(美)加布里埃爾·A. 阿爾蒙德:比較政治學:體系、過程和政策。第10頁]

  由上圖可知,政治過程主要是在政治體系與環境之間發生作用的。很明顯,政黨、利益集團、公民以及跨國公司等政治行動者的要求是利益輸入過程的主要來源,政府則是政策產出過程的制定者。然而,毋庸置疑,兩者均受到國際和國內環境的影響。輸入主體根據國內外環境的變化來表達利益訴求,轉換主體則依據國內外因素來進行公共政策的制定,以產出符合社會大眾和國內外環境需要的政策主張。

  (四)政治過程的環境

  阿爾蒙德認為“一切政治體系都與兩種環境發生相互作用:國內環境和國際環境。政治體系既影響也受影響於其國內的經濟,自然環境和資源、教育和技術體系,以及其種族和文化體系。”③一般而言,國內環境除政治環境外,還主要含有經濟環境、文化環境、地理環境和社會環境。人們可以根據其自身素質的高低、經濟發展的好壞、民族風情的差異和社會融合的深淺來進行利益表達和政策輸入;與此相對,政治體系及其所處的社會也同其國際環境發生相互作用,即通過同其他政治體系以及同國際機構的貿易、外交、戰爭、交通和文化交流而產生相互間的既獨立又聯繫的作用。當然,國際環境與國內環境及其內部要素之間並不是孤立存在和單線運作的,而是一種相互影響和制約的關係。換句話說,政治體系是社會在其國內和國際環境中,有意識地制定和追求集體目標的工具。

  政治體系理論在兩岸關係的應用

  綜觀研究兩岸關係的文獻中可以發現,學者們甚少運用政治體系抑或比較政治學理論來解析兩岸的政治關係或現實,從而留下不少留白部分需要亟待填補。在兩岸政治定位的研究中,中國人民大學黃嘉樹教授認為“‘兩岸政治關係’絕不是‘國與國關係’,而是一國內部兩個政治體系間的特殊關係。”④這是大陸學者第一次提及運用“政治體系”詞彙來定位兩岸關係。但黃教授的“政治體系”似乎並不是比較政治學上所指的用來替換國家、政府或民族等概念的同一語義的“政治體系”,而是一種類似於政治實體的定義,且偏重於“法政系統”的概念。

  “政治體系”與“法政系統”之間具有明顯不同,前者著眼社會治理,而後者聚焦政治統治;前者範圍較廣,後者面向較窄;前者偏向於政治本身,後者則側重於法律秩序。是故,用“法政系統”這一概念,並不能完全解決兩岸政治關係中的難題,諸如“法政系統”的位階是什麼,是國家層次還是政府範疇?法政系統與國家和政府的關係是什麼?以及如何給“法政系統”冠名也是問題。因此,無論是“法政實體”還是“法政系統”皆無法明確界分兩岸政治關係的現狀。

  本文認為,借用比較政治學意義上的“政治體系”來定位統一前的兩岸關係較為適中。即當前的兩岸政治關係定位可以描述為:在同一個國家面上存有兩個既彼此獨立又相互聯繫的政治體系,簡稱“一面兩體”。具體可以表述為:(1)中國的國家領土並未分裂,領土型國家主權亦未分割;(2)在中國領土上,存在著兩個具有合法性與有效性的政治體系,即北京體系和台北體系。兩者地位平等、獨立和自主,且彼此聯繫又相互區別;(3)兩個政治體系分別與國際環境發生著不同程度的相互關係。

  政治體系視角下的兩岸現狀

  (一)中國領土並未分裂

  大陸學者劉國深教授認為“從當前兩岸雙方各自所秉持的法理精神和九二共識來看,兩岸同屬一個國家的領土在法理上並不成問題,問題在於如何詮釋主權和治權的問題。”⑤台灣學者張亞中教授亦在《論“接受分治”與“推動統合”:兩岸政治定位(二)》一文中主張“為了化解雙方的疑慮,兩岸必須透過和平協議(定),宣示保證不分裂整個中國的主權及領土完整,並共同維護整個中國的主權與領土完整。”⑥這就表示,兩岸學界在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議題上是存在高度一致性的認識。即中國(廣義)或整個中國的領土並未因兩岸分治而分裂。正是如此,才可以在中國(廣義)或整個中國的領土上存有兩個互不干涉、有效運作的政治體系。同時,“兩個”政治體系一詞也指明了兩岸政治的現實是處於尚未統一的狀態之中,因為當前的中國(廣義)抑或整個中國,既不是非中央集權的單一制也不是聯邦制,更不是邦聯制結構下的國家體制。

  (二)國家主權體系行使

  現代民主政治理論主要認為國家主權屬於全體國民,即人民主權,國家的政治權力來自於人民的授予,政治體系(政府)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那麼,怎樣界定人民主權又是學界一直爭論不休的問題。台灣一部分處心積慮的“台獨”分子欲想借用人民主權理論來推行“公投”以期獲得獨立地位,但在解釋“人民主權”的問題上卻又顯得力不從心,所謂“住民自決”理論最後也就不了了之。筆者認為,人民主權中人民是指依附在具有明顯邊界和固定大小的國家或自治地領土之上的所有公民,它是一個整體概念。因而,人民主權就可以內化為領土主權。換言之,只要領土完整,主權也就沒有分裂,而主權則屬於該領土上的所有公民。中國人民大學王英津教授將主權劃分為主權所有權和主權使用權。依據該理論,在國家尚未統一前,中國(廣義)或整個中國的主權所有權是屬於該領土之上的所有公民,而主權使用權則屬於海峽兩岸兩個彼此獨立又相互聯繫的政治體系,即兩個政治體系分別代表大陸人民和台灣人民來行使。

  (三)兩岸不是國家關係

  本文採用“政治體系”即北京體系和台北體系來定位兩岸政治關係,即充分說明兩岸不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係。原因在於:(1)根據“政府≤政治體系「國家”這一等式,國內“政治體系”與“政治體系”之間的交流是屬於大於等於政府卻又小於國家的關係。或許有學者會追問,什麼樣的體系關係才是“國家關係”?筆者認為只有具備國家的實質性的完整的主權使用權的政治體系之間的往來才能稱作為“國家關係”,也即是人們常說的中央政府間、聯邦政府間或二者之間的政治關係。因此,儘管北京體系與台北體系都在分別的、獨立的和平等的與其他國家中央層級的政治體系進行各種往來,但他們之間並不是國家關係,而是與中國領土內某一政治體系之間的政治關係。(2)從法理角度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反分裂國家法》中明確宣示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於一個中國。而《“中華民國”憲法》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亦作出了同樣的規定,主張兩岸為“一個中國、兩個地區”之間的關係。

  (四)相同體系不同治權

  由上文可知,儘管中國領土並未分裂,但也尚未統一。也就是說,相對於中國主權的完整,治權卻是分立的。治權又稱作治理權、所有權或管轄權。治權依系於主權,但又不以主權所有權的完整性和不可分割為特徵,而是以有效的、合理的主權使用權為歸依。鑒於兩岸當前存在兩個相同的政治體系,因而也應是有兩個互不重疊的治權,且在治權方面,兩個政治體系是平等關係。例如北京大學李義虎教授就認為“大陸方面強調的是雙方的‘平等’關係,並把鄧小平講的和平談判中的‘平等’思想發展到‘特殊政治關係’中的‘平等’,即在一定意義上承認了對方在台澎金馬範圍內擁有治權的事實。”⑦可見,在一定程度上,兩岸已從治權互不承認位移到了互不否認的階段。這即是說明,只有建立在治權確定的基礎上,政治體系才可能規範、有效運作,將國內外環境的利益需求輸入到政治體系並轉換成政策輸出,也才能在體系間進行相互的交流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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