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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台灣地區“憲改”前後“中華民國憲法”比較表 |
第二,台灣社會圍繞“憲改”前後的“中華民國憲法”所發生的爭議。自1991年4月至2005年6月的十四年間,台灣當局曾對“中華民國憲法”進行了七次增修。對比“憲改”前後的“中華民國憲法”可以發現,“憲改”後的“中華民國憲法”有許多模糊不清之處(具體參見下表),這使得台灣社會內部對“憲改”後的“中華民國憲法”存有不同的解釋,並由此而引發了政治爭議。
表:台灣地區“憲改”前後“中華民國憲法”比較表
通過上表可以發現,七次增修後的“中華民國憲法”,雖仍保持了“兩岸一中”的基本架構,但“一中”解釋的空間被擴大化,既可按照原來的“一中”解釋,也可向“獨台”方向解釋,還可以向“台獨”方向解釋。部分台灣人士認為,七次“憲政”改革完成“中華民國領土主權”的縮限,使“中華民國”最終落基於台澎金馬地區,實現了“中華民國台灣化”。從某種意義上說,台灣當局“修憲”的過程就是“中華民國”本土化的過程,亦即“去中國化”的過程,還有人稱之為“去中趨台”的過程。
大陸對“中華民國憲法”的策略性因應
(一)目前大陸處理“中華民國憲法”問題的做法
大陸方面對“中華民國憲法”和“中華民國”在法理論述上均不予承認,但在實際操作中,對二者的態度有所不同,即對待前者的態度比對待後者略為溫和,並試圖將二者分開處理。這是因為,在大陸看來,“中華民國憲法”僅僅是“中華民國”的重要構成部件,而非其本身。所以,大陸對“中華民國憲法”雖然既未作出法律上的承認,也未作出事實上的承認,(10)但在實際操作中,有時並未完全否認,特別是在面臨“台獨”分離主義活動時,大陸還捍衛“中華民國憲法”。相比之下,大陸對“中華民國”的否定態度更加鮮明和堅定,不僅未作出法律上的承認和事實上的承認,而且在實際操作中也一概予以否認。
大陸試圖將“中華民國憲法”與“中華民國”作區分處理的願望和作法固然可以理解,但在實踐中的確存在困難。目前,台灣方面已將“中華民國憲法”意識形態化,其已超越了學術上的本來涵義而成為“中華民國”的代名詞。在這種情況下,倘若承認“中華民國憲法”,則隱含著承認“中華民國”的意味。想必這是大陸方面對“中華民國憲法”秉持高度戒備態度的真正緣由。另外,從“中華民國憲法”的內容上說,其清晰地載明“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倘若大陸承認“中華民國憲法”,則連帶著承認“中華民國”。可見,“中華民國憲法”與“中華民國”互為表裏,在現實政治中很難將它們作分開處理。
有學者認為,大陸曾公開捍衛過“中華民國憲法”(譬如反對“公投制憲”),但從未公開捍衛“中華民國”(備注:即使大陸反對修改“國號”,那也是反對“修憲”,捍衛的仍是“中華民國憲法”),筆者認為,這種說法表面上有些道理,但事實上站不住腳。因為承認“中華民國憲法”,就必然承認作為“中華民國憲法”內容之一的“中華民國”。另外,如果說“中華民國”是“皮”,“中華民國憲法”則是“毛”。那麽,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因此,大陸在捍衛“中華民國憲法”的同時,實際上也間接捍衛了“中華民國”;反之亦然。需要澄清的是,盡管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將“中華民國”與“中華民國憲法”作區分處理,但這並不能改變二者是兩個不同問題的事實。
在實際政治操作中,大陸對“中華民國憲法”的應對是策略性應對。所謂的策略性應對是指大陸方面雖然在整體上不承認“中華民國憲法”,但在事實上又不完全否認“中華民國憲法”的部分內容(特別是其“一中”價值)。正因為“中華民國憲法”是“一中憲法”,才使得兩岸當局能夠達成關於“一個中國”原則的“九二共識”;正因為“中華民國憲法”明確了領土主權範圍,才使得兩岸雙方有了“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這個最大交集;正因為國民黨堅持“中華民國憲法”才使得兩岸協商談判有了共同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因此,大陸方面雖然在整體上不承認“中華民國憲法”,但也不容許其關於“一中”的內容被修改,從而導致“兩個中國”的“法理台獨”。(11)衆所周知,陳水扁主政時期,民進黨從事“法理台獨”活動,大陸方面最擔心的就是“中華民國憲法”所規定的“國號”被變更或出現“台獨制憲”問題。在這種情勢下,大陸方面反對“法理台獨”,實際上變成了反對民進黨的“制憲”與修改“中華民國”的“國號”,於是大陸方面轉身成為“中華民國憲法”的捍衛者。(12)
在不可能采取暴力革命手段的情況下,“台獨”勢力只能寄希望於疆域縮限和“國號”變更來實現“法理獨立”。於是,“中華民國憲法”對“一個中國”和領土疆域的界定就成為“法理台獨”的最大法律障礙,“中華民國憲法”所包含的“一中”價值也就顯得格外重要。在這種背景下,“台獨”與反“台獨”之爭就演化為廢除與捍衛“中華民國憲法”之爭。“中華民國憲法”何去何從?如何面對“中華民國憲法”問題,成為統獨較量的一大焦點。(13)
另外,為了遏制“台獨”分裂活動,大陸不僅對“中華民國憲法”仍然存在的論調保持沈默,而且還承認台灣當局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制定的法律。那麽,僅承認其法律而不承認“憲法”,這一行為在法理上如何解釋?從現實操作層面看,大陸秉持有限承認原則,即只承認其私法領域的法律,而不承認其公法領域的法律,這的確是一個非常矛盾的重大法律與政治問題。除此之外,大陸對台灣當局的部分司法判決開始予以承認,那麽司法承認是否意味著承認作出判決所依據的法律即立法承認?因為如果法律是非法的、無效的,那麽司法機關適用這些法律所作出的判決或裁定也應該是非法的、無效的。
綜上可見,大陸在處理“中華民國憲法”問題時,采取了策略性應對的方式,雖未作出正面承認,但也未強烈反對。未反對並不意味著默認,這是一種權宜之計的模糊策略。從實際效果來看,大陸的工具化處理方式也存在著自我沖突之處,這一矛盾常常成為台灣方面用以攻擊的把柄。但是,倘若我們撇開價值層面,單單從事實層面來看,這也無可厚非,畢竟這是政治問題,只能政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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