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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RNTT.com   2016-07-27 15:54:26


表1:自決性公民投票和民主性公民投票適用於領土主權變更比較表
圖1:公民投票分類示意圖
 
  自決性公民投票和民主性公民投票均能以領土主權變更為表決議題,但兩者就領土主權變更所作的投票在行為主體、適用範圍、法律依據、表決議題和結果效力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然而,在政治生活中,總有人利用這兩種公民投票在領土主權變更問題上的某些表面相似性,故意將二者混淆起來,以便為實現他們的特殊目的尋找理論依據。為了今後在領土主權變更問題上正確地區分和運用這兩種公民投票,也為了人們能夠看清某些分離主義勢力所推動的以領土主權變更為議題的所謂“公民投票”之錯誤所在,筆者現將兩者在適用於領土主權變更問題上的不同作以下概括,並列表如下:

  表1:自決性公民投票和民主性公民投票適用於領土主權變更比較表③
  (圖表來源:作者自製)

  在一般情況下,地區民主性公投的議題不涉及關係全體國民利益的領土主權變更問題,即便在特殊情況下涉及這一議題,通常也附有特殊條件和程式,那就是必須經過中央政府的批准或授權,甚至有時在中央政府不能做主的情況下,還必須要舉辦全國民主性公投來決定是否同意地區民主性公投就領土主權變更問題進行表決。從國際實踐來看,通常只有在“協議式分離”的情況下才允許以領土主權變更為議題進行表決。那麼,什麼是“協議式分離”呢?簡單而言,就是若主權國家內部的某個地區意欲通過民主性公投從該國分離出去,則必須與該國其他地區的人民或代表該國的中央政府進行協商,取得其他地區人民或中央政府的同意,並就分離程式等問題達成相關協議。筆者將這種情況下舉行的公民投票稱為“協議式對外分離性公民投票”(簡稱“協議式對外分離公投”)。為了更清晰地說明這個問題,筆者將這種類型的公民投票放置於一個更為廣闊的公民投票體系框架結構中加以考察。在此,筆者將公民投票分為自決性公民投票和民主性公民投票,民主性公民投票又分為全國民主性公民投票和地區民主性公民投票,地區民主性公民投票又分為對內治理性公民投票和對外分離性公民投票,對外分離性公民投票又分為單方面對外分離性公民投票和協議式對外分離性公民投票。

  圖1:公民投票分類示意圖

  在上述框架中,就以領土主權變更為議題的地區民主性公民投票而言,只有協議式對外分離性公民投票具有合法性。加拿大魁北克的公民投票、英國蘇格蘭的公民投票之所以順利舉行,就是因為二者均屬於這一類型。這種公民投票是中央政府與區域行政單位協議的結果,因而在國內法意義上並非違法行為,也不會引發地區衝突。但是,如果沒有經過中央政府的批准或與中央政府事先達成分離的有關協議和程式,單方面地擅自舉行的對外分離性公民投票,那麼不僅在理論上不具有合法性,而且在實踐中也很難取得成功。

  為何單方面的對外分離性公民投票不具有合法性呢?這是因為,既然是民主性公民投票,那就意味著先有固定的法律意義上的疆界,在這個疆界內的某一部分領土,並不僅僅屬於這一部分領土之上的人民,而是屬於這個疆界範圍內的全體人民。倘若僅由該部分領土之上的人民進行投票,則必須經過全體人民的同意或中央政府的批准,否則其無權就領土變更進行表決,而只能由一國之全體公民進行投票。所以,地區民主性公民投票不能就某地區是否從國家整體中分離出去進行表決,除非該國憲法賦予了區域行政單位這一權利,否則,該公投就是非法的、無效的,很可能引發戰爭和內亂。從政治實踐看,即使一個國家的全體人民同意或中央政府批准某地區民主性公民投票可以就領土主權變更為議題進行表決,其結果也往往是諮詢性的,僅供中央政府對該領土主權變更問題進行決策時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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