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量刑 眾說紛紜
適用這次審判密切相關的《刑法》、《刑事訴訟法》在1980年就已生效。早在開庭後的審理期間,一些官員就向法庭轉告了他們的意見。
有的人提出:“黃永勝、吳法憲應判17年有期徒刑,邱會作、李作鵬應判15年有期徒刑。判輕了說服不了人。江騰蛟謀害毛澤東主席,這條罪行嚴重。但未遂,認罪態度較好,有自首情節。”
接著,中央、國務院直屬各機關,海、空軍等單位分別提出判刑意見:江青、張春橋應判處死刑或死緩;黃、吳、李、邱、江在歷史上還做了一點貢獻,他們是革命出身的,且認罪態度較好,因此最高刑應比江青案量刑低…… 這些意見從各個渠道送到特別法庭。
特別審判庭廣泛徵求意見
特別審判庭第一審判庭和第二審判庭在開庭審理期間曾組織全國6萬多代表旁聽,他們均發表了量刑意見。
1980年12月,全中國幾百萬官兵的代表在京西賓館對10名主犯量刑進行過投票,並提出一張“單子”:
投票人數88人。
江 青:死刑並立即執行/33人,死緩/48人;
張春橋:死刑並立即執行/36人;死緩/46人;
姚文元:無期徒刑/65人;20年/11人;
王洪文:無期徒刑/17人;20年/49人;
陳伯達:無期徒刑/32人;20年/27人;死緩/15人;
民革副主席屈武還轉給鄧小平一封信:
小平同志並轉中央:
江青罪大惡極,死有餘辜,如不處以死刑,則:1、不能為死者申冤;2、不能平民憤;3、使其餘黨存死灰複燃的幻想;4、使心有餘悸的人擔心將來變天。以上幾點都不是從法律角度考慮,如按刑律,罪不至死當然可不判死刑;如依法應判死刑而不判死刑,則將鑄成大錯。
陳雲力主不殺江青
陳雲雖然贊成對“四人幫”採取斷然措施,但卻堅決反對對他們用死刑。為了清算“四人幫”,1980年11月至198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特別法庭,對他們進行立案審理。
在“國人皆曰可殺”的氣氛中,中央政治局開會討論對主犯江青量刑。許多人主張判處死刑,陳雲卻力主“不能殺”,認為同“四人幫”的鬥爭終究是一次黨內鬥爭。有人提出黨內鬥爭也可以殺,陳雲依然堅持說“黨內鬥爭不能開殺戒,否則後代不好辦”。
陳雲甚至最後說,你們堅決要殺,請在會議記錄裏寫上“陳雲同志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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