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青被判死緩後大鬧法庭
1981年1月25日,由特別法庭開庭對四人幫的10名主犯做了宣判,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人江青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處被告人張春橋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處被告人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判處被告人王洪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處被告人陳伯達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判處被告人黃永勝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判處被告人吳法憲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判處被告人李作鵬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判處被告人邱會作有期徒刑16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判處被告人江騰蛟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以上判處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的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的日期,以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據《江華傳》記載,在宣讀判決書過程中,江青還表演了一段插曲。即當江華庭長宣讀到“判處被告人江青死刑”,話音剛落,江青頓時發出尖叫,連下面“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終身”的判決詞都沒有聽到,接著歇斯底里大發作,又蹬腳又呼號。法警立即給她戴上了手銬。她還是不停地喊叫:“造反有理、革命無罪,打倒……,打倒……。”副庭長伍修權斷然責令江青退出法庭。兩名法警將江青押出了法庭後繼續宣判。
最後,江華庭長宣告:“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閉庭。”至此,這場舉世矚目的世紀審判落下了帷幕。 (摘自:書摘/福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