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結語
日本的領土範圍本已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通過《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加以確定,但“二戰”以後日本在釣魚島問題上沒有停止動作。先是毀掉島上的中國標記,再對諸島重新命名,在島上修建機場等設施。近年來,更以所謂“民間行為”為先導,企圖造成一種“實際控制”的既成事實,再以“租借”、“接管”等所謂“政府行為”,漸進式鋪墊占據釣魚島的法律基礎,以期逐漸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但是,鑒於日本對釣魚島主權主張和侵占行為的非法性,日本一系列精心設計的所謂“政府行為”,既無合法依據,也不構成國家權利的行使,自始即無法律效力,今後也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釣魚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固有領土,中國人民世世代代在此航行、漁獵、開發、生產,中國對釣魚島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這種主權有充分的歷史和法理依據。199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的“領土條款”,明確規定釣魚島等島嶼是中國領土,重申了釣魚島等島嶼屬於中國領土的法律屬性。2009年,中國海監執法船開赴釣魚島,既是依法行使對中國領土釣魚島及其附近海域的巡航執法,也是中國行使對釣魚島主權的具體體現。(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賈宇 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副所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