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出席大會的代表經投票表決,全票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明確規定,新中國的國體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政體是實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正式確立。
從一屆到十一屆連續十一次當選全國人大代表的申紀蘭清楚記得:“1954年第一次騎毛驢到長治縣,坐敞篷車輾轉到太原,再轉火車到北京參加全國人代會。”57年來,她從當全國人大代表初期只提自己身邊看到的小問題,到後來逐漸關心國計民生的大問題,申紀蘭說:“下至農村上至國家大事,我都要舉手,要不說句公道話,還叫什麼人大代表?”
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深刻總結歷史經驗和教訓,確立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方針。
把直接選舉人大代表的範圍擴大到縣,實行普遍的差額選舉制度;完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規定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共同行使國家立法權,共同監督憲法實施,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織建設;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設立常委會,賦予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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