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從此以後一直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當作證券交易稅在使用,並使它實際成為中央和地方共享稅種。(在證券市場上長期以來一直有一個誤傳,說1994年到1997年印花稅由地方政府100%獨享更改為三七分成,即地方政府30%、中央政府70%。但據筆者反復考證,證券市場發展歷史中並不存在這樣的史實)
1996年12月16日頒布、1997年1月1日起實施的《國務院關於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要求:“自1997年1月1日起,將證券交易印花稅分享比例由現行的中央與地方各50%,調整為中央80%,地方20%。”國家稅務總局在1997年1月28日相應地對上海和深圳下發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要求的“國稅發(1997)14號”文。
但是4個月後,國務院在1997年5月9日突兀地下發了《關於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的通知》將印花稅稅率從3‰調整到5‰,並要求將“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新增加的收入,全部作為中央財政收入。”於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這個精神,下發了《關於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明確了“調整稅率後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收入的分享比例,中央88%,地方為12%。”
1998年6月11日,國務院《關於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的通知》中決定:從1998年6月12日起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為4‰。並要求“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調整後,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對該項稅收的分享比例不變,仍為中央88%,地方12%。”
之後在2000年9月29日,國務院《關於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決定,“將證券交易印花稅分享比例由現行的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調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從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其中,2000年的分享比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執行。”
由上所述過程可見,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實質其實就是證券交易稅,它的由來帶有了30年來計劃經濟體制因素與市場經濟體制因素二元並存格局下經濟轉型過程中的濃厚色彩。
從一開始,(證券交易)印花稅就沒有立法機構的準許和授權,僅憑政府行政部門的政令而套用不同稅種的法規執行;在市場快速發展並可見巨大利益前景之後,中央政府用一個在稅收法律意義上並沒有完全付諸實施的行政決定改換了它的性質(1994年的稅制改革決定是按照證券交易稅的概念定義的,但和這個改革決定相關的工商稅制改革並沒有實際執行);同時又長期不更改它的名稱和所依據的法律(至今仍然稱為****印花稅、理應依照1988年頒布且至今仍在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執行),並根據政府部門對市場冷熱的判斷而多次變動稅率的高低。
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逐漸發展壯大,中央政府逐漸加重對證券市場的行政統一管理和對證券交易印花稅等市場收益的關註,在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中,逐步改變了證券交易印花稅和地方政府的分成比例,使之成為中央政府財政稅收收入的重要部分。(來源:FT中文網 作者:陸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