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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萬! 魯迅一生如何掙來這些錢?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2-20 09:36:01  


 
  (2)教學收入

  五四運動以後魯迅除了供職教育部以外,還先後在北京八所學校兼課,時間長達六年(1920—1926)。1920年8月接受北京大學蔡元培校長聘請,兼任北大國文系講師,同時又兼任高等師範學校(後為北京師範大學)講師,每周各一小時,講授《中國小說史》月薪各18圓,共36大洋。魯迅兼職的其他六所學校是:世界語學校(1923年開始,月薪15圓)、女子師範學校(1923年開始,月薪13圓5角),中國大學(1925年,月薪10圓);黎明高中(1925年,月薪6圓),大中公學(短期),另有一處“集成國際語”學校是義務講課。

  但當時北京各校經常拖欠薪金。從1921年4月以後《魯迅日記》才有“往高師校(北京高等師範)取薪水”的記錄,9月以後才有“往(北京)大學取薪水”的記錄。1921年《魯迅日記》載收入講課費52圓(並非全部);1922年日記缺失;1923年《日記》載收入講課費129圓。1924年《日記》載收入講課費808.5圓;1925年《日記》載收入講課費728.3圓。其間他去西安講學一個星期,得講學費300圓大洋。

  1924年在魯迅的經濟生活中是一個轉折點,他的年收入構成中,第一次出現了本職收入(教育部薪水)少於業餘收入(講課費及稿酬、版稅)的情況。業餘講課和寫作收入占59%,超過一半;而本職收入僅占41%,也就是不到一半。

  1926年8月魯迅離開北京赴廈門大學,由林語堂推薦專任廈大國學院研究教授,月薪國幣400圓;

  1927年2月魯迅在廣州中山大學受聘擔任文學系主任兼教務主任,月薪國幣500圓。

  (3)大學院特約撰述員收入

  從1927年12月到1931年12月,整整四年又一月中,由蔡元培推薦,魯迅受聘為“大學院”特約撰述員,得月薪300圓大洋(1929年1月起《魯迅日記》中改稱為“教育部編譯費”,實質上是一回事)。由大學院和教育部定期支付49個月之久,未曾拖欠,共計14 700圓大洋,折合黃金490兩。

  (4)寫作、翻譯和編輯收入

  1907—1908年曾有《人之歷史》等多篇論文在東京《河南》雜誌發表,稿酬約為千字2銀圓大洋,共約得100銀圓;他和二弟周作人一起翻譯外國小說也得到大約200銀圓左右的稿酬,主要貼補家用。

  但是1918年魯迅在《新青年》上發表小說、詩歌、論文、雜感,都是不計稿酬的無私奉獻(詳見下文)。到1923年他的日記中才開始有收入稿酬的記載。

  後期魯迅在上海生活,“賣文為生”也就是作為自由職業者,依靠版稅、稿酬和編輯費。一開始北新書局每月支付給魯迅的版稅是國幣100圓和《奔流》雜誌編輯費100圓;他在報刊發表文章的稿酬為每千字5—15圓,魯迅每月收入至少500圓,生活比在北京時寬裕得多。但是北新書局經理克扣大筆版稅,1929年8月魯迅找律師與之談判,維護了自己的著作權,索回兩萬多圓應得版稅(詳見後文)。

  到1932年“大學院”津貼撤銷以後,版稅和稿酬成為魯迅主要經濟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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