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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澄清事實易,揮別陰影難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1-17 16:02:06  


  “彭宇案”中的任何細節,既不涉及未成年人,也不涉及機密,更不涉及任何一方的個人隱私,但是,這麼一個引起廣泛關注的公共事件,卻以一個增設了保密條款的和解協議結束,協議中的“雙方均不得在媒體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和發表相關言論”的要求,直接將所有的媒體和公眾擋在了事實真相之外。而這一事件在和解協議簽署之前所產生的負面影響,又持續發酵了六年之久,並且產生了一系列惡劣後果,既有老人摔倒無人敢服以致死亡,也有老人摔倒後“賴”上無辜或好心路人。

  可是,這一協議真到六年後的今天,才由南京市政法委書記作了披露,而披露的也只是只言片語,而非全貌,加之沉默六年的不合“社會情理”之處,這一披露能否消除人們對“彭宇案”的誤讀,仍然是一個疑問——畢竟,沒有完整的“讀”,何來的“誤”與“不誤”呢?

  實際上,這一事件之所以引起人們的關注,從根本上來講,不在於彭宇是見義勇為被冤枉還是真的撞了人想逃避賠償,而是因為此案一審判決中對司法原則和所謂“日常生活經驗”和“社會情理”應用上的不合“經驗”和“情理”的運用。

  被撞者作為原告方,既然其認為被告撞倒了自己,並向其主張賠償,那麼,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在當事人因客觀原則無法自行收集證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很顯然,原告當事人沒有有力的證據,而被認為能證明彭宇承認撞了老太的事發時對雙方的筆錄又被警方弄丟,因此,劉志偉也認為一審判決“對原、被告相接事實的認定,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證據支撐”。既然沒有證據,那就不能認定事實,這本是一個簡單的道理,可是,一審法官卻試圖“霸王硬上弓”,證據不足情理來凑,直接以所謂的“日常生活經驗”和“社會情理”來認定彭宇撞人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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