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4月25日電/民進黨計劃用來“綁大選”的“黨產公投”,中選會發現其公民連署資料問題很多,包括整本名冊筆跡相同、死人列名連署人 等。台彎聯合報今日發表社論指出,其實,中選會不僅應該瞭解連署之真偽,更應先確認目前處理中的“黨產公投”在根本上是否合法。若不合法,豈容它上路?
目前中選會處理中的“黨產公投”,係由“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擅自代替“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判定為合法,然後由“行政院”交中選會辦理者。但權責機關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就“黨產公投”案,已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十二票比八票作成決議,認定不合法、不成案,並將決議送交“行政院”。“行政院”於收到公投審議委員會所作“不合法、不成案”的決議後,竟仍表示:“全案已送中選會,不會回頭。”
換句話說,目前中選會處理中的“黨產公投”其實欠缺法律基礎,但“行政院”仍堅持照辦,而中選會竟也奉此違法命令照辦。
社論指出,民進黨全力推動公投,真正的目的只是作為選舉動員的工具,其法律效力如何根本非其所問。從黨產公投案提出的過程,就可明顯看出欲利用公投影響選舉的動機。民進黨去年九月向“行政院”提案時,原意是利用公民連署程序,先在北高市長選舉發揮炒作選情的作用;待在成案後,再綁住“總統或立委”選舉,又炒作一次,這是“一魚兩吃”的計謀。然而,由於“行政院”任命公投審議委員會的成立程序落後,直至去年十月十三日公投審議委員會才首次集會選出主席正式成立運作;成立一周後集會,始於去年十月二十五日受理黨產公投案。事實上,公投審議委員會成立後的運作相當迅速,但民進黨認為已經使其利用黨產公投第二階段連署為北高市長選舉動員的計劃落空,當時即大罵公投審議委員會故意受理遲延,但該會成立時間遲緩其實正是行政院的過錯!
接著,民進黨因為擔心公投審議委員會的決定對其不利,遂想利用訴願的巧門。訴願法雖規定,行政機關如怠於決定逾兩個月,人民即可提出訴願;但是,關於公投案,公投法明定其“處理期限”是由公投審議委員會收到起算三十日內作成決定;既然法定期間尚未屆滿,將如何提出訴願?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想出的辦法,是逕自認定從“行政院”收到黨產公投案之二零零六年九月四日起算,理由謂“公投審議委員會為行政院所屬幕僚單位,故以行政院收文起算”云云。如此一來,行政院訴願委員會的處理已明顯牴觸違反了公投法。因為,公投法明文規定:全台公投主管機關即行政院收了案,轉送給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委員會收案後,三十天的“處理期限”才開始起算;如今訴願會竟擅自主張自行政院收文後即起算,這已顯然違反了法律的明文規定,中選會能奉行這種違法的命令嗎?
再說,就算公投審議委員會逾期,訴願會也無權代替公投審議委員會逕自認定公投案合法與否。倘依訴願會的邏輯,公投審議委員會是“行政院”所屬幕僚單位,幕僚單位不作決定,機關長官即可自為決定;則訴願會亦最多只能指明應由行政院迅為決定。但訴願會竟在訴願決定書中說“本院自為認定,可達救濟目的”云云,“會”行“院”令,以“會”代“院”,似乎連行政院的權力也一把抓過去了。也就是說,行政院訴願委員會的作為,不但篡奪了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的法定職權,甚至連行政院的職權也擅自僭越代行;如此違法濫權的命令,中選會能奉行嗎?
社論指出,如今的情勢是:公投權責機關已認定黨產公投案為不合法,而中選會卻正積極辦理此一被權責機關認定為不合法的黨產公投案,並在辦理中發現連署真偽等問題。法所明定,公務員明知違法的命令不應奉行,就算奉行也無效;而且若有浪費公帑行為,更可能面臨法律責任。中選會還要盲目辦下去嗎?中選會如此“違法行政”,又怎能責怪在野黨對其組織法的修正有所堅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