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8日電/台灣中國時報今日發表社論指出,台灣的公民投票法自二○○三年底頒布迄今,一共只使用過三次;一次是二○○四年綁住“總統”大選的“買飛彈公投”。第二次與第三次公投,則分別是明年一月綁住“立委”大選的“討黨產公投”,以及明年三月綁住“總統”大選的“入聯返聯公投”。
第一次飛彈公投結果沒有通過,但是前“國防部長”李傑說,不管公投案過或不過,飛彈都還是要買。依照常理推斷,明年的兩次公投能夠通過的機率並不高,而就算通過了,對台灣人民而言意義也不大。民進黨討黨產並不是真的要為台灣人民爭取什麼財產,而是藉此機會羞辱國民黨,以拉抬其“立委”選情。其實,黨產討不到甚至對民進黨更為有利,也許下一次大選時還可以“再討一次”。至於入聯或返聯公投,其後果更是明白:就算台灣民意明顯表示要加入聯合國,但國際情勢與限制顯然不是操之於台灣;台灣的集體民意並不能改變任何外在形勢,通不通過完全無涉台灣進入國際組織。
那麼由此來看,台灣的公民投票法究竟給台灣人民帶來什麼好處呢?公投法第一條指出,該法是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而設。但事實卻是:飛彈公投過與不過照買,入聯公投過與不過都進不了聯合國。既然如此,公投又與直接民權有何干係?其實明眼人都知道,台灣的公民投票法在可見的未來都只有一種功能:綁住某一項大選;公投本身的目的不重要,重要的是用公投來刺激選民、動員群眾、以利於政黨的選舉私利。簡言之,公民投票在台灣,絕對只是民粹政客的操弄手段。
社論說,以這一次中央/地方爭執不下的一階段與兩階段投票爭議為例吧:所有的爭端,都是由公投綁大選而起。如果大選與公投分兩日投票,就算多花一些選務成本,但比起選務一團亂、社會動盪、綠軍用刑罰與退休金要脅選務人員等社會成本,選務成本其實是雞毛蒜皮,微不足道。就道理而言,討黨產哪一天不能討,為什麼要挑選“立委”大選那一天投票?入聯返聯意願哪一天不能表達,又憑什麼要與“總統”大選攪在一起?準此,為未來選務之單純計、為台灣社會和諧計、為真正的直接民權行使計,公民投票法都應該要修改,徹底阻斷“公投綁大選”這一個動亂的念頭。台灣人民的直接民權,絕對要予以保障,不應再作為其他大選的配角。
社論提出非常簡單的具體建議,只需要更動公民投票法兩三個條文。我們呼籲“立法院”儘速修法,首先應將公投法廿四條“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之法條,修改為“惟‘不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待將來台灣的民主漸上軌道,不再有民粹政客綁架選舉的惡行,屆時才有節省選務經費考量之必要。那個時候,社會不再有公投綁大選的顧慮,“立法院”隨時可以將“同日舉行”的規定放回去。
其次,另一個必要的公投法修改,則是將“總統”的防禦性公投提出程序,由現行的“行政院會通過”改為“立法院會通過”。依“憲法”增修條文,“行政院長”是“總統”所任命,故對“總統”所提之公投案,殆無不予配合之可能。但“立法院”每席委員都代表民意,那才是有資格對“總統”之防禦性公投作可否決議的機關。更何況,防禦性公投的操作時機可能是台灣處於緊急狀態,其客觀情勢與戒嚴同等嚴峻,而對於“總統”緊急職權的行使,當然也是以“立法院”同意為宜。目前的防禦性公投條文,將“國家”“緊急”與否的判斷權與公投議題之擬案權完全交由陳水扁一人決定,萬一陳水扁因“家庭狀況特殊”而做出瘋狂的舉措,會將台灣帶入極為危險之狀態,後果將不堪設想,故防禦性公投必須要立法予以規範。
社論總結指出,當前台灣的選舉亂象大都出於公投綁大選,而此類捆綁不但干擾了台灣的正常選舉,更貶抑了公投直接民權的意涵,殊不足取。正本清源之道,就是對目前的公投法加以修改,一則刪除同日投票之規定,二則改變防禦性公投之同意流程。台灣的民主要能健康發展,恐怕不得不對目前的民粹公投病下兩劑苦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