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8日電/記者臥底參與高考舞弊,的確危害了“高考管理秩序”。但這種“危害”相當有限,還因為及時曝光避免了舞弊者被錄取,也保障了公眾知情權,這是比所謂現場秩序更高的法益。
昨天是高考首日,一則新聞也引發了社會對媒體倫理的爭論:有媒體派記者臥底一個高考替考組織,揭露出多名大學生到江西充當“槍手”替考的內幕。
記者進行臥底調查,甚至作為“槍手”進入高考考場的做法,是否合法?有人認為:為了所謂“揭黑”,就使用了違法手段,這有違程序正當要求;也有人認為,這是用“實質正義壓倒了程序正義”。
在這裡,得廓清幾點情況:首先,參與臥底的記者已明確表示,臥底暗訪行為之前是向警方報備的,並非一些人揣測的故意逞能。其次,雖然高考舞弊廣受詬病,但依“罪刑法定”原則,中國現行法律並未將替考本身定為犯罪,替考一般按行政違法處理;而高考舞弊的組織者,一般按非法經營罪、詐騙罪等進行刑事追究。
那記者臥底替考的行為,是否必然構成違法呢?刑法理論中有所謂“違法阻卻性事由”的概念,它是指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一定損害結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觀要件,但實際上沒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並不符合犯罪構成。“違法阻卻性事由”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法令行為、正當業務行為等。
“正當業務行為”,指雖然沒有法律等直接規定,但在社會生活上被認為是正當的業務上的行為。而大陸法系的刑法理論中,一般認為:醫療行為、律師的辯護、新聞報道、體育競技4種類型,都是可以作為“正當業務行為”構成“違法阻卻”的,即不構成犯罪的。雖然我國刑法理論界對於記者報道是否,及如何適用“正當業務”說,還沒有成熟的學說,但在司法實踐中,之前那麼多轟動一時的記者暗訪,都沒有進行司法追究,也可以看出中國的刑事政策傾向於認同記者臥底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