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17日電/在監獄系統內,在押人員的最基本人權——生命權亦應得到保障,這是底線。而因未擦鼻涕被打致死,逾越了這底線。
2015年12月21日,甘肅甘穀縣看守所的在押人員馬容易因流下鼻涕未及時擦拭,遭同監室在押人員謝某強訓斥毆打,之後又被拉進監室廁所,遭5名在押人員群毆致死。日前,有蘭州律師在微博上實名披露了上述案件。這得到了甘穀縣檢察院的證實,也被其定性為民警嚴重失職導致的重大責任事故。據了解,有管教民警不履職,違規使用在押人員管理在押人員;巡控民警隨意調整勤務安排,並脫崗。
因未擦鼻涕而被打死,還是發生在看守所裡,這堪稱奇聞一樁。都知道,監獄(包括看守所)是司法追究、法律執行的場所,正義最終往往要在這裡實現,這是底線;在押人員的最基本人權——生命權當得到保障,同樣是底線。可在押嫌犯馬容易卻無端被打死,卻暴露了這雙重底線的缺失。
跟之前多起獄政醜聞,如黑龍江省訥河監獄“獵艶門”、江西警察安排失足女看守所與犯人性交易事件一樣,這類情況出現,往往跟當值警察的失職瀆職有關。像該案中,有警察“違規使用在押人員管理在押人員”。而這種故意默許在押人員欺凌其他在押人員的行為,正是“牢頭獄霸”得以製造或被縱容的主要緣由。
“牢頭獄霸”原本沒什麼權力,他們之所以能稱霸監室,為非作歹,乃至殺害人命,氣焰就源於獄警指派“犯人管犯人”模式下的狐假虎威。而從司法角度講,跟“牢頭獄霸”結成共同體,讓其替代性地維護監室秩序,無疑是種司法腐敗。
自2009年雲南發生“牢頭獄霸”毆打在押人員致其死亡的“躲貓貓”事件後,公安部監管局和最高檢聯合開展了“牢頭獄霸”的專項整治。2010年開始實施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明確規定,嚴禁警察指派在押人員看管在押人員,否則將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所以說,禁止“犯人管犯人”本該是一條高壓線。既然法令如此明確,紅線如此明確,為何還會有警察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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