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有關江西“宜黃拆遷自焚事件”中被免職官員悄然複出的消息在網上流傳。現在的政府部門對幹部犯錯引起的輿論壓力,應對的速度越來越快了,幾乎在第一時間作出“免職”處理,這已經使不大懂得官場規則的老百姓都在疑惑,這樣的“快速處理”符合幹部任免程序麼?看來是老百姓瞎操心了,其實這種“免職”,根本不是問責,而是把受到輿論壓力的問題幹部送入“減壓艙”,等到壓力消退,就可以複出了。
其實,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江西“宜黃拆遷自焚事件”中被免職官員的複出,在時間上是基本滿足的條件的。問題在於,相關部門能不能給公眾一個交代,在“宜黃拆遷自焚事件”中的官員被免職後,對他們作了怎樣的法律評價——是違法,還是犯罪?應承擔行政責任,還是應承擔刑事責任?總不能像度完了一個長假後又輕裝上任了,這算在糊弄誰呢?
“問題幹部”的複出,不應該著眼於年限,而是要根據受處分的原因,然後才判定該不該複出,有沒有必要複出。不管是“調離崗位”、“引咎辭職”還是“責令辭職、免職”,首先包含了對“問題幹部”的問責,這是有普遍教育意義的;其次要通過問責讓“問題幹部”在承擔錯誤後果的教訓中認識到自己的問題。誠然,按照“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讓“問題幹部”複出也包含珍惜社會資源的積極意義。但該不該複出,要看有沒有必要,而不是年限。有的幹部確實工作能力強,對社會的貢獻大,而且犯錯誤有很大的客觀因素,對這樣的幹部應該讓其繼續為社會服務;而有些“問題幹部”看似問題不大,但已經充分暴露出無德無能,成事不足敗事有餘,出現問題存在必然性,哪怕放到普通民眾中也只能算落後分子,對這樣的幹部就沒必要給他們機會一錯再錯了。
而江西“宜黃拆遷自焚事件”中被免職官員的悄然複出,明顯讓人們感到這樣的免職是為了避風頭,“免職”就成了問題官員的“減壓艙”。
有了這個“減壓艙”,就會讓那些已經出現問題的和還還沒出現問題的幹部,不怕出問題和再出問題,或許他們出的問題,在官場內根本不算問題,否則,那些勾心鬥角、爭權奪利的“官場風險”哪裡去了呢?“宜黃拆遷自焚事件”中被免職的官員,得罪的是老百姓,獲利的是地方政府,在百姓眼裡他們罪人,在同僚中間他們可能是功臣,不獎勵已經是相當委屈他們了,怎麼還能問責?所以,“問題官員”的屢屢悄然複出,暴露的是權力和人民的利益分歧,這本來就是權力失控和狂妄的最好見證。(時間:12月5日 來源:紅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