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有網友爆料,江西“宜黃拆遷自焚事件”中被免職的宜黃縣委書記邱建國和縣長蘇建國已悄然複出。在此之前,已經有不少問題官員的複出引起過公眾的質疑。比如07年因“華南虎照事件”被免職的陝西林業廳副廳長朱巨龍兩年後又以“省林業廳領導”的身份出現,就曾成為人們議論的熱點。而對因黑磚窑事件被撤職的臨汾市洪洞縣原副縣長王振俊悄然複出並長期擔任該縣縣長助理一職,不少網友更直言不諱地表達過自己的不解與憤怒。
當然,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固執地要“一棍子打死”問題官員並不是我們提倡的,這既有悖於人性倫理,也不符合法律邏輯。而當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的相關規定是: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
可見,無論是從人性的角度推敲,還是從法律程序的考量,容許問題官員複出應該是無可非議的。但問題是,如果這種複出沒有任何限制,則問責毫無意義。因為對於國家公職人員而言,權責從來是統一的、對等的,有權就有責,有多大的權就有多大的責。而問責作為一種責任落實措施,目的之一就在於“有什麼責問什麼責”,體現規則面前的平等。
問責的另一個目的在於,在追究責任之外,更好地預防問題、解決問題。在各種事故發生後,對有關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既是為了懲戒當事人的瀆職或失職,也是要讓更多的人從中吸取教訓,引以為戒,促使管理者認真履行職責,切實為民眾服務,真正對群眾負責。
可事實是,在問題官員免職的這一兩年裡,工資照拿,級別照享,相當於帶薪休假,很難說得上是一種懲戒,更看不到多少責任的擔當。而問題官員複出時,既不見權力責任的自覺,也沒有任何的教訓表達,就連向民眾道歉、知錯就改的最基本姿態都很難被發掘。
從這個角度而言,問題官員要複出就必須要有限制。一是根據權責相當的原則,通過監督和制約迫使權力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僅僅是聊勝於無的免職;二是在官員複出時,公開其複出理由和程序,並徵求公眾意見。否則,問責的作用就微乎其微,甚至可能淪為一種官場公關方式和官員規避責任的工具,不僅容易讓民眾產生審美疲勞,也有損政府公信力。(時間:12月5日 來源:西部商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