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病死豬肉售賣並流向餐桌,並不是新鮮事兒。但這些病死豬肉銷往廣東、湖南、重慶、河南、安徽、江蘇、山東等多個省市,如此大範圍的流向,不得不令人憂心忡忡,暴露出當地對無害化處理病死豬監管的缺失。特別是有些攜帶烈性傳染病的病死豬肉,竟然可以順利入市,此舉嚴重暴露出基層監管疲軟、體制機制存在漏洞等問題,食品安全監管防控體系已經到了再反思、再升級的時候,編織出一張沒有絲毫空子可鑽的嚴密法網無疑是刻不容緩。
近年來,死豬肉、假羊肉,一樁樁食品安全事件讓民眾膽寒。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三令五申、各種制度層出不窮,消費者小心謹慎。即便如此,由於法律懲戒力度有待提高,各類食品安全事故還是不斷出現。江西高安病死豬肉入市多年就是一個典型。
就目前的法律標準來看,根據食品安全法,判定生產銷售不安全食品罪,需要兩個條件:一是違法涉案金額達5萬元,二是對人民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病死豬一頭才二三百元,要達到5萬元的案值,這得查獲多少頭病死豬啊。因此,面對病死豬等食品安全事件,要讓法律更具操作性,必須在健全法網上下功夫。
今年6月份,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區商務局局長吳某某等六人因“病死豬肉事件”,被全區公開通報曝光,吳某某因負有監管不力等主要領導責任,被給予停職檢查處理。處罰的理由是,當地非法屠宰點長時間存在,除了違法經營者主觀上以身試法外,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責任人員也存在監管不到位、查處不力、推諉扯皮等問題。具體到“江西高安病死豬肉入市多年”這一事件而言,不僅僅是監管失責,而是已經觸犯了刑法,相關責任人理應面臨更嚴厲的刑罰才是。
然而,當前的制售病死豬肉案件,大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論處。除非數額特別巨大的案件,一般刑罰較輕。一些犯罪分子服完刑重操舊業,還有一些不法分子“不怕輕刑、不怕輕罰”,屢犯不止,甚至“邊罰邊犯”。法律懲戒標準過低,可以說是造成病死豬流向餐桌的根本原因。面對年銷售2000多萬元的“高安病死豬”事件,如果不從嚴量刑,加大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恐怕難以有效震懾不法分子。
食品安全既是重大的民生問題,也是一個道德難題,更是一個法律問題。打擊銷售病死豬,不僅需要從產銷各環節加大病死豬流入市場的打擊力度,更需要借助完善法律編織一張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法網。唯有動真格、出重拳,切實提高違法成本,才能實現標本兼治。(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黃春景 本文略有删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