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立法規劃室主任岳仲明日前表示,即將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將繼續審議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其中將進一步完善低齡未成年人犯罪規定,將雖未致人死亡,但屬於“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情形增加為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據悉,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當前,未成年人犯罪已經成為不可忽視的法律問題和社會問題。尤其是,很多未成年作惡者的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情節極其惡劣。但是,一些未成年人由於年齡較小,以致無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種“一放了之”的辦法顯然不是好辦法,但如何不枉不縱精准懲戒低齡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一個法律和社會難題。
根據現行刑法,未滿14周歲的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相當於低齡身份成了施暴者肆意妄為、為非作歹的“護身符”。無論其如何肆意作惡,也體會不到法律的威嚴,無法樹立對法律的敬畏意識。譬如,在“湖南沅江弑母案”中,12歲男孩砍死親媽後一度被直接釋放,沒有絲毫的悔意:“我殺的又不是別人,殺的是我媽,學校不可能不讓我上學吧!”遼寧大連不滿14歲的蔡某某將10歲女孩連捅7刀殺害,直接拋屍小區,事後還在QQ群裡向同學直播勘驗現場過程,囂張得讓人瞠目。
法律不能管、家長不會管、學校不敢管的現狀,既不利於罪錯“熊孩子”的行為矯正,也無法有效撫慰被害人,更會降低民衆的安全感。據報道,一些地方發生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後,由於其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只能讓其繼續在原學校就讀,進而引發學生家長的聯合抵制——這并不是歧視和偏見,而是普通人保護孩子的本能使然。
鑒於此,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擬設定特別程序,在特定犯罪中對刑事責任年齡予以下調,對於已滿12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修訂既是對民衆呼聲的積極回應,也是懲戒低齡未成年人犯罪的現實之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