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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1分鐘遭索賠千元”是一堂普法課
http://www.CRNTT.com   2022-09-08 20:56:11


  此案例一經披露,立即在網上引發不小的關注。對於超市到底該不該賠償,質疑的聲音認為,這1分鐘太巧合,消費者小李卡著點兒索賠,有“職業打假人”之嫌疑。誰都難免有個差錯,作為消費者應該提醒超市,退貨處理即可,動則索賠1000元,太得理不饒人了。

  事實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對銷售過期商品進行賠償都有明確規定。對於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算。

  這就意味著,過期1分鐘也是過期,索賠是消費者正常的權利。1000元作為最低懲罰性賠償金額,并不以食品價格為准,更不以是否食用為前提條件,消費者完全有正當理由向超市主張1000元的賠償。這也是為何在調解員的勸說下,最終當事雙方達成和解,由超市賠償小李400元。這在一定程度上也為小李的行為正了名,他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并非故意訛人。

  仔細咀嚼一下此案例,就不難發現,引發如此大的關注,最根本的原因還是在於消費者的較真、超市食品管理的漏洞,以及法律的“智慧”。消費者在市場經營中處於弱勢地位,消費者維權難可以說是很多人的共識,但不能因為知難而怯步。如果每個人都能像消費者小李一樣,和售賣不合格食品的行為死磕到底,那麼“舌尖上的安全”必將更有保證。

  根據有關規定,超市、商場等食品經營者應當對其經營的食品加強日常檢查,對臨近保質期的食品分類管理,作特別標示或者集中陳列出售。目的,就是要避免臨期食品和正常食品混在一起賣,導致消費者拿錯,避免其權益受損害。從本質上來看,食品過期1分鐘和過期1個月并無區別,必須讓消費者在知情的前提下,明明白白地購買。

  小李獲賠400元的結果,算是對商家小懲大誡,也有力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畢竟,超市未必是故意販賣過期食品,而消費者小李也僅僅是出於維權心切。同時,這件事也再次警示所有經營者,與其耍小聰明,不如將更多的精力放在對商品安全問題的排查上,真正以實際行動打造讓消費者安心食、放心購的食品安全環境。(來源:滄州晚報 作者:謝曉剛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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