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到超市買酸奶,結賬後剛好過期1分鐘的酸奶,顧客索賠1000元,合理嗎?這起發生在現實中的事件,可能也會給我們帶來更多思考。
顧客小李在超市購買一瓶酸奶,結賬時突然發現酸奶過期了1分鐘。小李為此向超市索賠1000元,但遭到超市拒絕。隨後小李向法院起訴,最終當事雙方達成和解,由超市賠償小李400元。
這起案件的關鍵點在於,酸奶是當晚8點28分過期,而結賬時間恰好是8點29分,也就是說,當酸奶賣給小李時,確實已經過期了1分鐘。也許剛過期1分鐘的酸奶跟保質期內毫無區別,喝了也不會對身體造成損害,但是保質期既然已經精確到分鐘,那麼過期1分鐘就是過期產品。
《食品安全法》規定,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是禁止銷售的。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消費者有權索賠。1000元的索賠金額也是於法有據的。
而這起事件暴露的更大問題,則是超市的管理不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超市、商場等食品經營者應當對其經營的食品加強日常檢查,對臨近保質期的食品分類管理,作特別標示或者集中陳列出售。在管理流程上,一般超市每天都會盤點庫存,臨近保質期的產品都會提前進行下架處理。正常情況下,貨架上不應該存在即將過期的產品。所以事件中,超市是肯定要負責任的。
而這位消費者的索賠,恰恰是對超市的吹哨提醒。正因為小李的較真,才能讓超市及時發現管理上的漏洞,避免更嚴重事態的發生。因此,這樣的索賠,於消費者於超市都是有利的。如果我們遇到類似的情況,也一定要挺身而出,據理力爭,維護自己的權益。(來源:蕭山日報 首席評論員:俞海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