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帶來很大的社會隱痛,應加強精神衛生立法進程,重視精神病群體的心理行為干預;加強對精神病人的治療和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精神病人的權益和公共安全。”全國人大代表、河南鄧州市中醫院院長唐祖宣說。
唐祖宣認為,衛生行政部門要盡快制定精神病收治程序,加強對精神疾病醫生的職業培訓,既要保證精神病人及時治療和康復,也要保障送治人的利益不受損害。對無收入、無住所、無法定監護人的“三無”流浪精神病人,由民政部門管理並實施救助。對肇禍肇事的精神病患者,應由公安機關負責管理。
亟須劃清診斷和收治權限
今年4月份,鄭州市民張某給鄭州市第八人民醫院打電話,說自己的丈夫精神異常,正在家裡打砸東西,請求醫院來將其帶走。
“我們事後經了解才知道,原來張某的丈夫在外面有了外遇,並要求和張某離婚。張某堅決不同意離婚,兩人產生了嚴重的矛盾。張某丈夫的脾氣越來越暴躁,經常在張某面前發脾氣、摔東西,張某難以忍受,便想把丈夫送進精神病院。”
“對首診病人,我們要求家屬帶著病人到醫院先做檢查,就是要補這個漏洞。因為對首診病人如何收治,目前還沒有明文規定。”鄭州市第八人民醫院第八病區主任張中發說:“醫生要先向監護人了解病人的一些病史,然後由門診大夫進行仔細甄別,做細致的檢查,最後再結合病人的臨床表現進行綜合分析。只有達到住院標準要求,我們才會收治病人。如果沒有病或者病人不需要住院治療的,我們會向監護人說明情況,選擇更適合病人的治療方式。”
採訪中,也有不少被訪者表達了這樣的觀點:法律界人士完全是從權益的角度去考慮問題,而忽略了精神病的特殊性。在醫務界人士看來,精神疾病患者是病人,首先要解決治療和健康問題;而司法部門則更強調人的權利,即在其疾病的發作期,能否對自己的行為和公眾安全負責。一個比較理想的狀態是:劃清診斷和收治的權限,一個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礙,應該由醫生從專業的醫學角度進行診斷;是否收治入院,則由法律裁定。
醫學和法學的博弈
6月10日,相關立法部門醞釀了26年的《精神衛生法(草案)》首次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草案中對精神障礙的收治方面有許多新的規定,收治條件及程序也更加嚴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