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規定,不得違背他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由患者自主決定。只有精神障礙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且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危險的,才能對患者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
疑似精神障礙患者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為的,由當地公安機關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並通知其監護人、近親屬。
“以前一直沒有精神病強制治療的實體標準,所有被定性為精神病的都適用於非自願治療。草案規定了非自願收治的實體標準,這是草案的一大亮點。”黃雪濤說,但草案裡用“擾亂公共秩序”作為實體標準,這樣的標準和沒有標準差不多。因為公共秩序的覆蓋面太廣了,自由裁量權太大,可能存在濫用的可能。發言不舉手、越級上訪、投訴檢舉不實、網絡言論等,都可能會被指擾亂公共秩序。如果精神衛生法為此打開收治大門,那麼後果將不堪設想。
黃雪濤說,草案仍然由精神病司法鑒定機構行使對收治不服的最後裁決權,他們是醫生,出具的鑒定結論不過是醫學專業意見,而精神病收治的爭議是一個法律爭議,醫生顯然沒有能力和資格作最後的決定。
在精神病收治亂象的背後,其實是一場醫學和法學的博弈。
“我國精神病醫學否認強制收治的法律屬性,把"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收治"看做"純粹的醫療行為",認為強制收治與人身自由無關,也拒絕司法介入。”黃雪濤說,我國精神病醫學用醫學標準代替法律標準,將醫學上的“自知力”作為判斷當事人行為能力的標準,醫生僭越法官的權力,給予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送治人以“監護人”的地位。
黃雪濤說,在精神病收治方面,總是由精神病專家把持著話語權,一些地方性條例也都是方便了醫生,方便了治療,使得侵犯精神病人的權利更容易。發生了很多這樣的事情之後,大家才覺得整個社會要約束精神科醫生,更多地保障精神病人的權利。
建議建立有效的異議機制
黃雪濤建議,一是增加精神疾病防治的財政投入,保證那些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精神病患者能得到足夠的治療;二是對那些非自願治療的人,一定要經過司法程序,法官應享有裁決住院與否、治療與否的決定權,精神病醫生的診斷可作為法官裁決的重要參考;三應加快精神衛生立法,明確規定,在精神病收治中,任何當事人都有權請律師。對那些請不到律師者,國家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黃雪濤說:“目前,最核心的是要建立異議審查機制,即住院患者就非自願住院治療問題,可委托代表人向第三方機構獲得司法授權。醫院對患者實行非自願住院治療,應當在非自願住院後一定時間內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作出是否准許的決定。精神科醫生可以作為專家證人參加庭審。
與此同時,他還提出,在常規性的個案司法審核制度建立以前,應發揮現有制度框架下法院和衛生主管部門的異議審查功能。比如建立民事法庭的速裁機制,對住院患者就收治問題提出的異議,法院以速裁機制審理異議是否成立。精神科醫生可以以專家證人的身份出庭作證,患者可以委托律師代理訴訟。提出異議,該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審查,並作出有約束力的裁決,必要時當事人可以參與聽證。這只需對已有制度作出輕微調整,不會增加財政負擔。(時間:6月29日 來源:河南法制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