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權利當然仰賴於法律拱衛,但法律首先要有現實可行性與強大的監管能力。我們當然擔憂以往法律出台卻無法落地、形同虛設的前車之鑒重現,同樣也警惕法律在立法階段就因為各種利益干擾,最終導致產生本意是為強化民眾權益卻反而傷害更甚的“偽法”。
法律本身應該具有一絲不苟的邏輯自洽、嚴密到位的法理支撐、日趨完善的執法功能,尤其是關係到所有人切身利益的重大法律,如《精神衛生法(草案)》,一旦在立法、執法各個環節考慮不周,就可能會出現有人“被精神病”的可怕結果。“公共安全”應當成為民眾維護自身權益不被權力侵襲的堅強堡壘,而不能變成突破民權底線的濫權魔影。
“不得強迫檢查精神病”要先界定“公共安全”,要審視以往法規對公共安全的定義,看在這麼多年實際運行中存在哪些弊端,並且通過這次界定過程重新加以彌補,盡可能地摒除可能被別有用心者利用的制度漏洞,“不得強迫檢查精神病”的立法初衷才能與民眾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渴求之間達成統一。(時間:6月19日 來源:廣州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