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導報記者注意到,2010年年中,山東省出台了海洋生態損害賠償和損失補償的相關辦法,首次明確了對海洋溢油等污染事故的損害評估標準,將海洋生態損害賠償和損失補償合併進行規範,在全國尚屬首創。根據該辦法,損失補償按不同海洋工程等對占用海域影響的輕重有不同規定:如造成50公頃用海生態損失,應當繳納1000萬元海洋生態損失補償費;造成1000公頃用海生態損失,應當繳納兩億元損失補償費。
然而,上述辦法雖然明確了補償主體,但對補償標準並未作出詳細且明確的規定,比如補償的具體標準和年限等,由此來看,其可操作性仍需觀察。而基於法律的公平原則,污染事件往往需要補償受影響的區域發展權益和環境權益,因此,國內仍亟待構建基於區域和區域之間的“生態補償談判機制”。
“引入國外的民事訴訟和巨額賠償機制也已迫在眉睫,而不應僅僅是處理責任人了事。”徐敏表示,加大違法違規的成本,並持續加強監管,才能形成有效約束力,才會迫使相關企業在安全生產方面下苦功,從而降低事故發生的概率。(時間:7月4日 來源:經濟導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