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中國環境保護法方面不夠完善,但這並非我們索賠無門的理由,立法機制尚待健全,不代表我們就完全無法可依。”馬軍說。
一名了解2005年樂亭縣溢油索賠案件審理的律師向記者透露,在應對漏油事故時,雖然受損漁民可以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準則對肇事方起訴索賠,但受取證、立案、上訴成本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約,受害漁民的索賠之路都充滿了未知。
“當地政府,以及司法系統從根本上就不會站在受害者這邊,事實上,近幾年在渤海灣因漏油引起的索賠案件多數都是私下調解的,此次樂亭縣漁民的遭遇不是第一次。”上述匿名律師對記者說。
立法漏洞
迄今為止,針對海上漏油事故的責任界定和處罰標準,《海洋環境保護法》是國內唯一能依據的法律法規。而除去對海洋水質的破壞以外,漏油事件本身還會對周邊物種生態、漁業水產養殖乃至於沿海居民健康構成持續性的影響。顯然,針對上述影響的處罰已不能透過一部《海洋環境保護法》得以體現,海洋環境事件的立法盲區也由此顯現。
相比之下,2010年BP在墨西哥灣的漏油事故,以及美國政府的應對則無疑為國內的司法部門提供了應對樣本。
記者了解到,針對墨西哥漏油事故,美國司法部門指責BP違犯了《清潔水法》、《石油污染法》以及《瀕危物種法》等數部法律,完備的法律體系也為全面徹底地處理涉事方提供了強大支撐。
與國外不同的是,目前,我國針對海上溢油污染事故所採取的處理方式也標準不一,其中,船舶漏油、鑽井平台、油罐油管漏油的處罰依據也都各有不同。
據記者了解,此前,我國加入了《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並出台相關法規與司法解釋,對船舶溢油污染事故的民事賠償問題進行指導。
隨後,2011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船舶油污的各項損害賠償項目、責任限制以及船舶油污基金均又進行了詳盡規定,這一制度也相對完善。但對於鑽井平台和油罐油管的漏油處罰,迄今為止,具體的制度安排依舊缺失,這也無疑給事故索賠造成了一定難度。
“針對不同事故,法律依據也不同,但並不是所有的法律都相對完善。”馬軍說。
記者還了解到,雖然漁民的經濟損失可以根據2008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國家標準《漁業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計算方法》進行計算,但該計算方法在法律層面依舊存在諸多模糊地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