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公告背後】“47號文件”為什麼騙了這麼多人?
這一次出現的虛假信息,在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代鵬看來,反映了幾個方面的問題:一、大家對這個問題的關注度非常高;二、發布不負責任的虛假信息的人,起碼對這個問題本身有一定的了解。三、在整個稅法修改和制定的方面我國的確存在著一些滯後的方面,就給相應的虛假信息提供了可乘之機。
代鵬表示,稅務政策的發布必須是通過國家稅務總局以文件或公告的形式發布。我們在網站中可以查到,在這之前,國家稅務總局恰好在7月底發布了第46號文,對個人所得稅相關的問題進行了解讀,同時發布了政策的解讀稿。
而這一次,大家沒有把政府網站作為最主要的了解途徑,而是把部分媒體的二次信息渠道,當成了最主要的解讀途徑。結果使得人們認為,既然7月23日發布了第46號文,那麼8月份發布第47號文也就順理成章了。所以有人利用了這種在一定真實信息基礎之上的偽造信息進行相應的發布。
內行人戳穿“47號文件”的蹊蹺之處
昨天,也有有心人指出,早在本月11日網絡上出現“47號文件”首發的消息,其中就有些不合常理之處——
首先,該消息稱“47號文件”已經國家稅務總局局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該公告的日期是7月31日,實際見諸媒體是8月11日。但蹊蹺的是:一部規範性文件在發布的時候需要稅務總局局務會議修訂,這在此前總局2010年7月1日以後發布的歷次公告(規範性文件)中可稱史無前例,前所未有。
同時,仔細推敲47號文件,其中還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問題:
第一、列示主送機構各省級國稅局、地稅局,不符合公告的習慣,更像國稅發、國稅函的表現形式;
第二、局務會議通過,程序上更像稅務部門規章;
第三、用規範性文件廢止稅務部門規章;
第四、文件第十八條居然還在採用1994版個人所得稅法8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
有觀點認為,該文件與國稅發【1994】089號文重複過多,這是因為本次文件採用了修訂而非修正的形式,直接以新文廢棄舊文,時間倉促,可能來不及做系統化修改,也在所難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