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方法為,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然後以其商數及適用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後,再乘以12個月,即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額。
另一種方法是,按照適用於年終獎的稅率表,直接計算應納稅額。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因為第二種方法不具備可比性,按照第一種算法,我們以9月1日實施的新稅率為例:比如張某12月份應發工資5000元,繳納三險一金共計600元,年終獎36000元。按照原來的算法,張某年終獎應繳稅=36000×10%-105=3495(元);可是如果按照所謂47號公文,則為:【(36000÷12)×10%-105】×12=2340(元),比原來少繳了1155元。
而這個玄機就在於,原來的算法是只減了一次速算扣除數,而所謂的47號文則使了個“小手段”,等於減了12次速算扣除數。
2 假辦法對“董事費”並不公平
業內人士在仔細研究過所謂的47號公文後,發現其中對納稅人並不都是利好,比如其中的董事費的計算,相較於目前的算法就不是很合理。所謂的47號文中,“個人由於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於勞務報酬所得性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但是事實上按照現行的算法,董事費用是區別對待的,分成在公司任職和不任職的,不任職的才算勞務報酬,而任職的則算工資薪金,這兩種所得的計算個稅方法不一樣,一般來說勞務報酬繳納的稅款更高些,所以一概以勞務報酬算似乎有些董事就會吃虧。(時間:8月16日 來源:揚子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