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是正義的基礎。人們常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可見證據在訴訟中的重要地位。刑事訴訟中,證據事關被告人的生死、人身自由的剝奪、此罪與彼罪的區別,其重要意義不言自明。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對證據的規定進行了大範圍的補充和修改。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汪建成說,這次刑訴法修改完善了證據的種類問題。過去有些證據無法歸類,這次修訂增加了電子證據等新的證據形式;還有一些偵查材料的證據地位如何確認,現行刑訴法沒有規定,比如關於辨認、偵查筆錄的問題,採用技術偵查和秘密偵查所獲得材料是否可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等。這次修訂都承認了它們的證據地位。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對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和作出有罪判決均規定了“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修正案草案對這個標準進行了細化。草案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汪建成說,關於證明標準問題,現行法律規定比較籠統,究竟什麼是符合“證據確實、充分”,確實、充分到什麼程度,法律上不明確。這次修正案草案明確了“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就是對證據確實充分的最好注解。這是一個明顯進步。
對於“排除合理懷疑”,又是一個複雜的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認為,證明標準中列舉的三個條件,是對證據確實充分的認定。排除合理懷疑主要是吸收了英美法系的證據標準,就是說認定的事實所存在的懷疑,必須要做到有具體根據,建立在對案件客觀事實的綜合分析上,在法官內心確信達到了確實充分的程度,從而達到排除合理懷疑。
去年,中央政法機關聯合下發了《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對非法證據排除作出了詳細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