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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程序改革體現人權保障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8-25 15:37:22  


  刑事訴訟法是國家追訴和懲治犯罪的程序法,對於訴訟程序的設計與安排,不僅體現出國家刑事司法的理性,更關涉到司法保障人權的水準。就本次刑訴法修改內容而言,有關死刑複核和二審發回重審的程序改革,就是最好的例證。

  比如,刑訴法修正案草案規定,最高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最高檢可以向最高院提出意見。從而在複核程序中突出了辯方權利,引入檢察監督,對於保障被告人權利意義深遠。

  雖說死刑複核不屬於獨立的審級,但作為“人命關天”案件的最後一道防線,其採取什麼方式審理並如何裁定,直接關係到被告人的身家性命。草案還規定,最高院對於不核准死刑的,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通過提審予以改判。“發回重審”的規定,就有利於下級法院增強死刑判決的慎重意識並提高死刑判決質量,為死刑案件公正審理奠定堅實基礎。

  與死刑複核增加發回重審不同,修正案草案對二審發回重審則作了限制,不能無休止地發回。這一改革表面上是為了防止上下級法院之間踢皮球,實質上也是為了更好地維護被告人權利。

  發回重審制度設立的初衷,是為了讓二審法院更好地從法律上監督一審法院,但很多時候法院為了推卸責任、轉移風險、轉嫁矛盾,反覆發回重審。例如靈寶市的一起故意傷害案審判4年,先後8次審理,3次發回重審,4次超審限;陝西省橫山黨岔鎮一起命案,在長達9年的時間裡被4次發回重審。由於沒有次數的限制,發回重審幾乎成為一種合法的“訴訟怪圈”,致使案件審而不決,嫌疑人被長期羈押,無從獲得權利救濟。

  最高院已注意到發回重審制度的缺陷,在今年初的一份意見中就明確“二審案件原則上只能發回重審一次”,從而被草案所吸納,這也意味著,刑事訴訟程序的設計,既要體現有錯必糾原則,確保司法公正;也需講求程序正義,提高司法效率,二者的出發點都是為了保障人權。(時間:8月25日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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