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規定,一般案件中近親屬有拒絕作證的權利。
大義滅親一向是令人欽佩的品格和行為,相對來說,拒絕作證似乎是新鮮名詞。在法理上,拒絕作證權是基於親情倫常、職業倫理或證人權益保障等,賦予特殊證人享有的拒絕向法庭陳述或提供被告人有罪證據的一項權利。這項權利的引入,表面上構成了對我國現行證人作證制度的突破,背後是對中華法律傳統文明的繼受,也是對國外先進法治理念的汲取。
中華法律傳統中,很早就有容隱的制度,所謂“親親相隱不為罪”,倡導的是倫常綱紀、親倫保護的道德觀念,在中國法制史上存續達兩千餘年之久。因為有共同的人倫通約,“親親相隱”在西方許多法治國家也有體現,他們在規定公民作證義務的同時,出於保護親情、職業道德或宗教信仰的需要,往往對近親屬、律師與當事人、醫護人員與患者之間的被迫作證進行限制。英美法系法律規定夫妻間在婚姻存續期間享有相互拒證權,日本也有近親屬間享有刑事責任拒證權等法律規定。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刑事立法推崇大義滅親,親親相隱作為封建糟粕被摒棄。為了偵破案件、追訴犯罪,包括親屬在內的所有知曉案情的人都有作證的法律義務。這使得在一些案件中,許多證人面臨著履行法定義務與維護難以割舍親情的兩難選擇,即使有些人選擇大義滅親,心靈上的創痛也難以撫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