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問題是,要想避免出現因刑訊逼供獲得的口供證言作為證據,首先就要想辦法杜絕刑訊逼供的發生。而在此之前,我們有些地方,要破案,除了偵查等其他手段,很重要的一條就是依靠“審訊”,甚至是依靠“突審”。可只要還是以偵破案件的多少與破案者的切身利益掛鈎,甚至還有硬性的“破案指標”,也就很難保證審訊者對嫌疑人不會使用“刑訊逼供”。而只要還有“刑訊逼供”,說依靠刑訊逼供收集到的口供證言不能作為證據,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話。再說,又有哪個審訊者會告訴人們,他所得到的口供證言是依靠刑訊逼供呢?
現代人類社會,說到底,是一個法治社會。而一個社會一旦失去法律尊嚴,讓人們不相信法律,這個社會也就不成其為社會了。所以說,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不再強求“大義滅親”,以及依靠刑訊逼供收集到的口供證言不能作為證據,其實都正是在維護法律的尊嚴啊。(時間:8月25日 來源:鄭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