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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大修應強化可操作性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8-25 15:40:08  


 
  這次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除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外,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時不被監聽”。這項規定可以有效避免刑訴法和律師法的衝突,是一大進步,但如果不能解決確保犯罪嫌疑人及時聘請律師的問題,律師不被監聽的權利往往就沒有用武之地。

  當然,這次刑訴法的大修,已經注意到了強化可操作性的問題。

  比如,現行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但對於何謂“發生社會危險性,有逮捕必要”,現行法並沒有具體的規定,導致司法實踐中對“必要性”判斷帶有極大的隨意性。在這個背景下,草案對“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原則規定進行了細化處理,確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但從立法技術上提高刑事訴訟法的可操作性,還有很長路要走。先不說刑事訴訟法是否應該被定位為“人權法”,即使把其當作純粹的“手續法”,也不能過於“粗放”。否則,既不能為執法者提供可操作性的標準,也無法避免程序規則被“合理濫用”乃至被“架空”。

  所以,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應對現行法在實際操作中曾面臨爭議的問題逐一梳理修改,對可能引起爭議的問題,及時做出有針對性地完善,盡量把問題解決在修法階段。(時間:8月25日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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