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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雲鶴案的判決違反了雙重準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9-06 20:30:25  


 
  首先,判決依據的是一個“莫須有”事實。既然鑒定及其他證據不能確定小客車與王老太身體有接觸,依據疑罪從無的原則,就不該認定許雲鶴承擔任何責任。而不能依據“不能排除小客車與王老太沒有接觸”就認定許雲鶴承擔部分責任。從理論上說,任何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事故發生時不在現場的人,都是合理的懷疑對象。按本案法官的邏輯,這些人難道也應承擔責任?

  其次,這一判決忽略了一個重要事實,即事故的引發原因在於王老太的交通違法:王老太橫穿馬路的違法行為,是導致其受傷的根本原因;王老太翻欄杆的行為,不僅將其自己置於危險之中,也將其他正常在車道行駛的車輛(包括許雲鶴的車),置於巨大的危險之中。對這一行為的鼓勵,將使整個社會公共管理秩序遭到破壞。

  從道德層面來說,相比許多名人的酒後駕車、交通逃逸,許雲鶴不僅沒有置之不理,反而將老太太攙扶到安全地帶並打了急救電話,這已經超過了法律對公民的最低要求,而上升到一定的道德標準之上了。

  分析到這裡,究竟誰該承擔責任,已經一目了然了。然而,借用佛家的觀點“法不孤起因緣生”,為什麼普通老百姓都能想明白的道理。法官卻置之不理,做出違背常理的判決?在這裡不討論道德風險,一方面這是我們所無法了解的,另一方面,本案的標的過小,觸發的幾率也不大。但,法官對基本法律原則的理解不深刻,也許是重要原因之一,理解不深刻所以不堅持。

  此外,近年來法院過分強調調解,強調結案率的傾向,也是原因之一。法院過分希望發揮解決爭端的社會職能、使各方滿意,有時反而適得其反。案件本身就存在是非曲直,惟一所能堅持也應堅持的就是法律公平正義的基本原則。如果不能堅持這一原則,就會使違法的一方過分遷就,守法的一方反而過分打壓。長此以往,法院的威信不斷受到損害,也就失去了公正的形象及解決爭端的職能。(時間:9月2日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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