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深州監獄越獄事件,此次警方懸賞通緝的對象為盜竊犯而非殺人犯、搶劫犯等暴力犯,但逃犯能從高墻電網、戒備森嚴的監獄逃出,且有資料顯示其野外生存能力很強,可見也非等閑之輩。
有線索表明,逃犯可能在離監獄不太遠的玉米地中,對村民更有誘惑力的,應是10萬元而非2萬元獎金。一個合乎邏輯的推論是,若幾個人一起拿獲逃犯,幾人共分10萬元的獎金,村民們定會於心不甘。很有可能有人會試圖一己之力來拿獲逃犯,以獨享獎金,而這,其實非常危險。
前幾年,在全國影響很大的抓獲逃犯馬加爵的懸賞通緝令,對象雖為殺人犯,但不過是一個殺害自己同學的普通大學生,懸賞獎金高達20萬元,也只要求提供有效線索即可,而不要求實際抓獲逃犯。最後,一位海口公民提供了有效線索,馬加爵被抓,20萬元的獎金完全兌現。相比之下,這次河北警方懸賞設立兩檔獎勵,確實值得商榷。
根據法律,任何公民都有抓獲和扭送逃犯的權利,但這不是公民的義務,負有職責義務的是人民警察,他們受過嚴格的訓練,配有武器裝備和良好的通訊設備,又是有組織的行動,抓獲逃犯的成功率高,代價小。相反,鼓勵一位公民只身擒賊,很有可能付出慘重的代價,還極有可能讓逃犯再次逃跑,致使抓捕工作陷入被動。
所謂有效線索,就是能夠協助警方抓獲逃犯的線索。我認為,公民提供有效線索讓警方抓捕逃犯與公民直接抓獲逃犯,從價值上講幾乎是等值的。法律沒有規定公民有直接抓獲罪犯的義務,正是對公民生命權的尊重。因此,只要公民向警方提供了有效線索,協助警方抓獲了逃犯,就應該重獎,而不應給提供有效線索設成小獎,直接抓獲設成大獎,讓民眾直接走上抓捕罪犯的第一線。(時間:9月17日 來源: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