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正是考慮到了資金上的困難,草案確立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發展思路。草案規定,學校可以配備校車,社會上的客運企業也可以提供校車服務。這顯然是想利用社會力量發展校車,但這種想法未免有點一廂情願。由於校車只在學生上下學時使用,絕大多數時間是閑置的,這決定了它的低效率使用和高成本運行。服務價格太低了,企業肯定不願意幹;服務價格太高了,學生肯定不願意坐。
根據草案的規定,沒有校車標牌的車輛不能作為校車使用,但又沒有規定學校必須配備足夠的專用的校車,這就可能導致這樣的結果:一些學校既不能提供校車或數量很少,又不能使用非專用的校車,即學生沒有(或少有)校車可坐了,這對學生來說並不一定是好事兒。像以前那樣的非專用校車雖然不太安全,但孩子乘坐公交、騎自行車等交通方式的安全系數更小,只不過風險被“化整為零”了而已。
由此可見,《校車安全條例(草案)》還面臨很多方面的問題,其中最大的問題是“執行難”。因此,立法者應該更多地考慮這些問題,並作出更為細致可行的規定。(時間:12月12日 來源:南方報業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