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甘肅正寧發生校車事故,舉國為之悲慟,公共空間圍繞該話題的相關討論盡力延展,抵禦可能隨時抵近的遺忘規律,只希望憤怒能再持久一些,直至眼見孩子坐上安全的校車。彼時,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公開場合表態稱,已責成有關部門在一個月內制定出《校車安全條例》。從即日起面向社會徵求意見的《校車安全條例(草案)》,應為政府職責部門為此所作的努力,在接下來的一個月時間,集合全社會的力量去研討和修正,真正做到“廣納民意”,確保一部權責明晰、切實可行的《校車安全條例》為“流動校舍”提供全方位保障。
誠然,校園安全問題的嚴峻和迫切,客觀上決定了《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出台的不得不“迅速”,但在“迅速制定法規”與“力保校車安全”之間建立必然因果,卻有待更詳盡的論證、實踐與觀察。行政法規的出台,通常需要經歷包括立法調研、規劃立項、起草和討論等多個程序,在短時間內迅速出台的條例草案,要避免因前期可能的準備不足,以及由此帶來的後續制度隱患,就需要尤其徹底地參透“廣納民意”四個字的含義,在民意收集、反饋以及良性溝通上予以確保,徵求意見不應成為不得不走的過場,而應切實起到效用。
同時還必須看到,靠立法解決緊迫問題的思路並非一勞永逸。事實上,2010年,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已聯合發布了校車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而且不少地方也先期進行了校車制度調研、甚至出台了相應的管理辦法,但執行情況卻不盡如人意。“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法規從文本落實到實際,需要非突擊性地常規執法,讓法律條文得以有效地執行。而法律得不到執行的原因,大抵有兩大方面:其一,法律執行環境欠缺,另一套秩序替代法律維持社會運轉,使得條文形同虛設;其二則是在立法伊始,法律條文本身模糊權責、喪失了起碼的可執行性。而後者,恰是在立法起草、徵求意見階段能夠盡力杜絕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