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不管真相如何,已經無補於事了,再也無法挽救該案造成的負面影響了。“彭宇案”的惡果既已鑄成,現在說什麼都沒用了。
現在對於政法部門而言,該認真反思和汲取教訓的是,除了劉書記所列的三點外,還須補充一點,即那麼簡單的一點民事糾紛何以會演變成如此複雜的公共事件。劉書記對此的解釋是,在二審中,原告、被告達成了一條保密條款:“雙方均不得在媒體(電視、電台、報紙、刊物、網絡等)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和發表相關言論”,從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時讓公眾知曉。但這一條款僅適用於原告、被告雙方(擔心會因為當事人一方的傾向性叙述混淆視聽),並不適用公權部門(包括法院、政法部門和宣傳部門等)。“彭宇案”並不是什麼事關國家機密的大案要案,公權部門無須為其保密。這只不過是一樁普通的民事訴訟案件,有什麼必要隱瞞真相,而且一隱就是六年。
如果當局第一時間公布事件真相,何至於造成如此大的危害,怎會造成如此被動局面。這恰恰暴露了執法者一貫的思維慣性,不信任媒體,無視人民群眾知情權,不以新聞發布和媒體輿論為然,習慣地以“無可奉告”來消極對待媒體,致使媒體和公眾無從獲悉真相,在人雲亦雲中使事態變得日益複雜神秘,遠離真相。
希望經歷此變後,南京當局能認清一點:今後凡是再遇到此類公共危機時,須講究三類危機公關策略:一是主動。當危機發生時,不能心存僥幸,一捂了之,一定要主動發布,採取主動;二是真誠。應對危機最好的處理策略是真誠,是設身處地,真正理解民眾的關心和期待,以真誠贏得民眾;三是及時。危機發生後,一定要第一時間公布事件真相。(時間:1月17日 來源:南方報業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