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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真相不能及时披露的反思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1-17 16:04:48  


 
  那么,南京中院在已经获得相应的证据后,是不是一定要坚持调解,为何不能直接判決,用事实说理和法律依据来解答民众的疑惑,法院系统过分強调调解心态是不是该改一改。其次,对于调解协议,如果彭宇与对方当事人的确约定了“双方均不得在媒體(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一般情形下,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但这个案件显然已经涉及到公共利益,並且已经影响到司法公信力,那么,法院就应当強制公开相关內容,而不是等到5年后,等到造成特别恶劣影响才来公开。

  而且,如果事实真相真如刘志伟所说,彭宇本人也值得反思。当初,彭宇向媒體求助,称自己遭受诬陷,司法不公正审理,经过舆论的发酵,此事俨然成为一个影响到公共利益的事件,让人们害怕做好事不能得到司法的支持。如果南京中院的确又获取了新证据,而彭宇自己也承认与徐老太相撞,同意调解,那么就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真相,並进行道歉,避免社会继续坚持误解,从而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更深的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到人们做好事的信心。(时间:1月17日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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