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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給民間集資一條生路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1-23 11:38:53  


  1月18日下午,“吳英案”二審以死刑定案。應該說,浙江高院的判決並不令人意外。一者,按當下集資詐騙罪的標準看本案,可謂事實清楚、證據確實;二者,涉案金額達到人民幣7.7億元之巨,案發時尚有3.8億元無法歸還,可謂情節嚴重且具典型性。另以非正規思路臆測,2011年浙江曾爆出多個“跑路老板”事例,如今“吳英案”以死刑定罪,或可殺一儆百。

  然而,消息一出,網上卻一片“冤殺”之聲。我們先不去探討法律細節,筆者以為,真正的問題或許在於,中國的地下金融為什麼屢禁不絕?它為什麼又能夠長期存在?

  這個問題與“吳英個案量刑輕重”同樣重要。

  我們回顧昔日吳英被刑拘的前後,曾有遼寧東華的汪振東、北京億霖的趙鵬雲等和她同時出鏡,共同被作為非法集資的典型示眾。此後,汪身死、趙入獄,吳英則一直處在爭議漩渦當中,但五年之後,中國各地的非法集資行為似並未稍減。在二三線城市,滿大街的非法集資小廣告屢見不鮮,和“刻章辦證”、“學歷上網”等齊齊亮相,毫無遮遮掩掩之意。何況,幾年來十數億元的大案也不鮮見,甚至還有部分案件在當地產生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產生了嚴重的社會動蕩。

  如今,吳英即便被最高院核准死刑,也決不可能改變國內非法集資“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的趨向。可以這樣認為,吳英如果執行死刑,無非是另一個汪振東。我們都知道,汪振東之前,可還有沈太福等等“前輩”。殺一儆百、政法並用的手段儘管在某些領域或許令行禁止,但對遏制非法集資活動而言,事實上早已失效。指靠打打殺殺,絕不可能解決國內的非法集資問題。

  而從上世紀80年代初開始,為遏制“抬會”、“老鼠會”這類純粹的“龐齊騙局”,監管部門卻總以為症結在於百姓嚴重缺乏市場經濟知識。於是,一方面自上而下,苦口婆心,講一些關於風險、收益匹配等大道理,做些蒼白乏味的說教;另一方面便是厲聲指責參與非法集資的投資者利令智昏,頻頻拿出從重從快的殺手鐧。如此,可謂以“堵”為主,從未採用過“疏堵結合”的策略。以吳英案做樣本來分析,參與集資者很有些是頗有身家的生意人,說他們腦子拎不清,以致被一個年紀輕輕的小姑娘花言巧語迷昏了頭,完全不客觀。

  可見,新形勢下的非法集資,當是需求與供給共同推動的產物。吳英雖在當前刑罰體制下並不冤枉,但監管者從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角度,也必須盡快改變方針,轉變“指責加打擊”的慣用套路,從市場需要入手,著眼於規範,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民間集資事件頻發的本質說穿了,不過是民間資金持有者不滿現有金融體系的服務水平或者能力,自主選擇了他們信得過或者感興趣的投資對象而已。如果給吳英這樣的人一個機會,響應投融資供求雙方的需求,嘗試建構一個具備靈活性的監管制度,監管者明示高風險對應高收益,就有可能讓相當部分民間集資進入自我發展的軌道。這樣,不僅可以洗脫掉相當部分集資活動的“非法”色彩,也能進一步激活中國金融體系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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